台湾的乡民向来也关心世界大小新闻,听闻此报导,纷表讶异,认为吸毒杀人怎么可以判缓刑没事,还有认真一点的乡民查询这个案件的罪名“involuntary manslaughter”被中译为「过失杀人」,炸锅表示这明明是故意杀人,怎么是会是过失呢?也有学法的乡民疑惑道,在台湾的杀人罪一定是故意犯阿,过失杀人是什么碗糕啊?
其实,这是各国司法制度不同使然。美国刑法和我国刑法的理论和体系架构都不同,刑事程序也都不一样,所以不能片面从我国的法制来理解美国法,更不能望文生义,否则会出现拿苹果比橘子(Apples and Oranges)的谬误。
实际上,美国法将「杀人罪」分成〝有〞预谋恶意 (premeditate)非法致他人终止他人生命行为的「谋杀罪」(murder)和〝无〞预谋恶意地非法终止他人生命行为的「非预谋杀人罪」(manslaughter) ,又「非预谋杀人罪」分为「非预谋故意杀人」(voluntary manslaughter)和「过失杀人」(involuntary manslaughter)两种。
前者是指行为人因受到强烈的刺激,造成在盛怒心理状态下所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
后者则是指行为人并没有杀人或重伤的故意,但出于犯罪性疏忽(criminal negligence) ,或实行不在重罪-谋杀规则(felony-murder rule)内的重罪过程中所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因前者的犯罪情节程度较为严重,所以处罚重于后者。由此可见,所谓“involuntary manslaughter”在概念上并非如我国刑法的过失致死罪(刑法第 276 条) ,美国的「杀人罪」其实译成「致死罪」,较为妥当。
依上述外媒报导,该名加州女子原先是被检察官指控「谋杀罪」的,但经与检察官认罪协商(plea bargaining) 降级(格)成较轻的「过失杀人」,该协议并获法院埋单,进而取得缓刑宣告,毋庸入监。
美国的认罪协商制度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协商程序规定截然不同,我国仅得就非重罪案件为「科刑」(而非罪名)的协商(刑事诉讼法第455-2条),这就是两国的制度不同所在。
被害人家属如果不能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还是认为这是件谋杀案。对此,则可依法就上述认罪协商,以检察官滥用认罪协商裁量权为由提起诉讼,而通常法院只会在综合相关事证认为协议内容明显不符该罪名,或是协议具有歧视(discrimination),例如出于种族、肤色、国籍等考量所达成之协议等情形下,才会否决该认罪协议。
总之,各国法律制度虽有不同,但都须建立在合乎各国国民感情的情况下,才能顺畅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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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林育杉律师独家授权壹苹新闻网刊登
林育杉律师,现为麟霖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世新大学兼任讲师
执业信条:律师就是要把陷入法律绝境中的人拉拔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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