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没有遗嘱,财产会怎么分?
依台湾民法第1138条至1140条等规定,若一个人过世而未留下有效遗嘱,其财产会依「法定继承顺位」分配:
(1)第一顺位是配偶及亲等近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共同继承并均分。换言之,如果过世时留有子女及孙子女,会由子女取得继承权,亲等较远的孙子女则无继承权。但如果子女早于自己离世,孙子女会取得代位继承权。
举例来说,被继承人甲有配偶及两名子女A及B,A早于甲离世,并留有2名子女C、D(即甲的孙子女)。
此时甲的继承人为配偶(应继分1/3)、子女B(应继分1/3)及代位继承的孙子女C(应继分1/6)、D(应继分1/6)。
应继分比例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本来应继分会由配偶、子女A及B三人均分,因此配偶及子女B的应继分各为1/3;子女A的应继分三分之一则由孙子女C、D代位继承均分,因此孙子女C、D的应继分各为六分之一。
(2)若无直系血亲卑亲属,则由配偶(应继分1/2)与第二顺位的父母(均分剩余的1/2)共同继承。
(3)若无直系血亲卑亲属,父母亦早先离世,则由配偶(应继分1/2)及第三顺位的兄弟姐妹(均分剩余的1/2)继承。
(4)若无直系血亲卑亲属,亦无父母或兄弟姊妹,则由配偶(应继分2/3)和第四顺位的祖父母(均分剩余的1/3)共同继承。
因此以大S的状况,大S过世后,在大S没有订立生前遗嘱的前提下,她的继承人应为具俊晔以及大S的2名未成年子女,三人各占1/3应继分。
而法律预设严密,然而不见得与被继承人的意愿一致,甚至可能引发遗产冲突;又因为继承权具有一身专属性,即便事发第一时间具俊晔表示要将所有的权利让给岳母,继承人并不因此变成大S的妈妈(即第二顺位直系血亲尊亲属)。
二、大S案带来的三点提醒
(一)未成年子女亲权行使与特有财产管理
大S过世时,留有与中国籍前夫汪小菲所生的两名未成年子女,双方离婚时未成年子女的亲权由大S单独行使。在大S离世后,此时两名子女的亲权行使归属,须考量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如果未成年子女的亲权归汪小菲行使,未成年子女自大S继承的遗产属于其特有财产,在子女满18岁前,汪小菲必须为子女利益,才可以加以处分。然而汪小菲透过亲权实质上仍对大S遗产具有一定控制权,倘若汪小菲有滥用情事,还需透过诉讼解决,若具俊晔想技术性避免汪小菲透过亲权行使实质可控制的遗产数额,可先在遗产分配程序前,主张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因此在配偶早先离世的情况下,生存他方为避免未成年子女无所依归,或许可以透过遗嘱方式指定监护人,并一并指定担任开具财产清册的人。
(二)财产跨国配置,继承程序繁琐
据媒体报导,大S在日本、韩国、中国均拥有不动产与其他投资。若未预先设立信托或安排受益人,继承人恐需耗费时间、金钱处理海外遗产。
(三)遗产税问题未规划,反让家人承担重税
由于大S骤然离世,所留遗产可能没有事先安排节税规划,导致遗产税额甚高。有地政士即估算大S遗产税可能高达6000多万元,继承人是否有能力缴纳也成讨论。若要避免遗产税造成家人负担,生前可善用分年赠与、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需同时留意实质课税原则)、预留现金缴纳遗产税等方式加以节税。
三、遗产规划,是对家人最后的照顾
遗产规划并不是触霉头,而是让家人在面对离世悲伤时,不必另外面段困难的法律争讼与亲情对立。大S的骤逝提醒我们,人生无常,我们需要预先做好安排,包含:
盘点名下资产与负债
订立遗嘱,安排遗产分配对象及比例
若是最后行使未成年子女亲权者,可用遗嘱指定监护人
财产生前信托或遗嘱信托,确保财产执行方式
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避免遗产税重税负担

本文为萧奕弘律师事务所独家授权壹苹新闻网刊登
撰文律师:张岑伃律师
经 历:
1)萧奕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2)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 法规会科员
执业信条:法律的本质,是为人寻求秩序中的安稳与尊严,在变动的人生里照见一线明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