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就刑事判决有关著作权法部分:

(一) 就著作权法部分,一般人可能会疑惑,七法与法源皆以资料库建置为业,为什么一审判决仅聚焦于「法规沿革」这个一般使用者都不会在意的点?之所以限缩于「法规沿革」,应该是著作权法第9条规定法令公文不得为著作权标的,只有「法规沿革」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检方才把起诉重点摆在这边。

(二) 但依刑案一审判决认定,法源的「法规沿革」是找人另外以法源自己独特的方式,表达出历次法规修正的沿革经过,与主管机关公布的不同。既然一审判决认为「法规沿革」的写法并非唯一的表达方式,且法源的「法规沿革」具有最低创意(笔者认为此处见解尚有商榷空间),其实笔者认为,可以考虑将法源的「法规沿革」直接当成语文著作保护,而不用再套上「编辑著作」的框架,因为语文著作保护的理由在于语文表述方式的创意(例如对法规修正过程的文字描述),而编辑著作的保护理由在于对资料选取、编排的创意,但笔者实在看不出来「法规沿革」有对哪些资料进行选取编排,一审判决将「法规沿革」当成编辑著作,笔者觉得值得商榷。

(三) 如果要从编辑著作的概念切入,应该是讨论法源资料库虽然是收录不受著作权保护的法令,但法源资料库在资料的编排上有没有创意(资料的选取上,应该是越齐全越好,大概没有创意可言)。如果有的话,七法以爬虫技术把法源的资料库重制,就会是侵害法源对编辑著作的著作权。不过这部分一审判决没有交代,这边就不讨论。

(四) 有许多人把本案跟日前美国法院裁定,有关用买来的书训练AI是高度转化的合理使用,二者相比较,认为本案就合理使用的认定显然落伍云云。不过如果从转化性使用(Transformative Use)的观点来看,七法把法源的「法规沿革」放到自己资料库的「法规沿革」里,没有任何转化可言,恐怕也通不过美国法院的检验。

二、 就刑案判决违反无故取得电磁记录部分:

(一) 一审判决认为七法未经法源同意,用爬虫把法源资料库的电磁记录重制到自己资料库,成立刑法第359条无故取得他人电磁纪录罪,本部分的法律论理相对明确,较无争议。

(二) 值得注意的是,爬虫已是目前电商普遍使用的技术,依一审判决见解,是否意味著法院不允许使用爬虫技术?笔者认为科技是中立的,关键还是在如何使用。使用爬虫技术把他人资料库的内容爬到自己资料库,这就是重制行为,本质上跟用影印机影印他人书籍没有差别,同样都有侵害他人著作权的可能。如果用爬虫快速搜寻网路上相关的资讯,这就跟用AI找资料一样,比较不会有侵权的疑虑。

三、 刑案最大的争议恐怕是的重判七法负责人有期徒刑四年,这个刑度在类似案件中极其罕见。观诸刑案一审判决书有许多「鲜活、生动」的行文用语,以及判决书内引用了大量截图等异于传统判决书表达方式(老实说笔者没看过判决书这样写的,有兴趣的朋友可以自己上网搜寻),笔者推测重判的理由除了被告始终不认罪之外,应该跟法官个人风格有高度关系。笔者大胆推测本案到了二审之后,就算仍维持有罪判决,但刑度应该会大幅减轻才是。

 


本篇我们从著作权保护的界线谈起,检视了刑事判决中如何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也探讨了刑法第359条关于电磁纪录的适用与量刑问题。下篇将聚焦于本案的附带民事判决,进一步解析法院如何计算损害金额与责任归属。

 

 

简单说「法」|新创还是侵权? Lawsnote七法民刑事判决评析(下)

 

陈彦任律师
陈彦任律师

【本文为陈彦任律师独家授权壹苹新闻网刊登】

陈彦任律师,现为太和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

经历:

台大医院法律顾问

曾处理太百(SOGO)经营权争议

曾为多名知名艺人处理法律争议

执业信条:诚信、智慧、专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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