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公证遗嘱为何被法院认定无效之前,我们先提供大家一些线索:
1)阿洋办理公证遗嘱时,已经气切。
2)公证人为了减省时间,已事先以电脑打字制作好公证遗嘱内容,并于当日扼要与阿洋确认。
3)两位遗嘱见证人是阿洋的女儿找的。
4)遗嘱见证人阿辉在公证遗嘱过程中曾短暂出去抽根烟。
5)阿洋在公证遗嘱上盖章。
在我们一起逐步拆解阿洋的公证遗嘱为什么会被法院认定无效前,
先来检视公证遗嘱需要具备哪些要件。
依民法第1191条规定,公证遗嘱的做成顺序必须要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再由公证人笔记、宣读、讲解,并向遗嘱人确认。制作过程要有两名以上遗嘱人指定的见证人全程在场。
公证遗嘱上要记明年、月、日,并由遗嘱人、两名以上见证人及遗嘱人一同签名。只有当遗嘱人无法签名的时候,才能按捺指印替代签名,公证人同时必须记明不能签名的事由。
我们进一步说明阿洋的公证遗嘱被法院认定无效的原因:
无效的原因一:阿洋没有口头陈述遗嘱内容
公证遗嘱的分工顺序是先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再由公证人笔记。所谓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是指遗嘱人口头陈述遗嘱内容,但阿洋制作公证遗嘱当时,已经气切无法言语,只能由公证人发问,阿洋再以点头、摇头或摇手示意,因为不符合「口述遗嘱」的要件,为了避免阿洋的意思被左右,因此公证遗嘱会被认定无效(参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号民事判决意旨)。
无效原因二:公证人事先打好遗嘱内容,没有先经过遗嘱人口述再记录
此外,公证人为了减省时间,避免当事人意思反反复复,事先已经依阿洋家属提供的资讯先缮打好公证遗嘱内容,并在当天简要询问阿洋遗嘱内容是否正确。假设阿洋当时可以口语表达,但由于公证人并非先由遗嘱人阿洋口述遗嘱内容后,再依口述内容笔记制作公证遗嘱,法律为了避免公证遗嘱被家属左右遗嘱内容,也会认为公证遗嘱无效(参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109年度家上更一字第1号民事判决意旨)。
无效原因三:遗嘱见证人不是遗嘱人阿洋指定的
遗嘱以遗嘱人过世时发生效力,当时已无法向遗嘱本人求证,因此需仰赖见证人证明。遗嘱见证人须由遗嘱人指定,若实际上遗嘱人不认识见证人,或不是遗嘱人指定,会因为不符合「遗嘱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见证人」的规定(参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2082号民事判决),导致公证遗嘱无效。
由于阿洋的遗嘱见证人是阿洋的女儿找来,而不是阿洋本人指定,因此导致公证遗嘱无效。
另外提醒遗嘱人并不是随便指定任何人均可担任遗嘱见证人,若是未成年人、受监护或辅助宣告之人、继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受遗赠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亲、为公证人或代行公证职务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雇人等,均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民法第1198条)。
无效原因四:遗嘱见证人没有全程在场见证公证遗嘱过程
遗嘱公证过程中,两名以上见证人都需要自始至终在场见闻,并确认遗嘱口述内容是否与公证遗嘱做成内容一致。若中途一人离去,即便有另一人全程在场,仍会使公证遗嘱无效(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号民事判决)。遗嘱见证人阿辉因为在公证遗嘱过程中曾短暂出去抽根烟,即便没多久就回来,仍会导致公证遗嘱无效。
无效原因五:阿洋没有在公证遗嘱上亲笔签名
公证遗嘱的另一个要件是遗嘱人必须在遗属末端亲笔签名,若是遗嘱人因为不识字无法签名,只能以按捺指印取代,且公证人要记名遗嘱人无法签名的原因,不能由他人代为签名后遗嘱人按捺指印,也不能由遗嘱人盖章替代(参台湾台中地方法院95年度家诉字第263号民事判决意旨)。阿洋的遗嘱因为没有亲笔签名,尽管有本人盖章,仍会因为不符合公证遗嘱的要式规定而无效。
公证遗嘱的优点:推定形式真正及保存性
由于公证遗嘱是由公证人做成,形式上会推定文书为真正,可避免遗嘱真伪的争议(民事诉讼法第355条)。
遗嘱内容也会经公证人把关,确保内容符合法律规范。公证人制作好遗嘱后,会将遗嘱缮本分别置于公证处、全国公证人公会联合会永久保存(公证法第98条第2项),若遗嘱人手上的遗嘱遗失,或继承人于遗嘱人百日时,均可向公证处或全国公证人公会联合会查询阅览。基于上述优点,不少人会选择公证遗嘱。
然而解析完阿洋公证遗嘱无效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公证遗嘱的程序也由相当严格的规范,即便遗嘱内容符合阿洋的真意,仍会因为程序不符合民法规定而导致遗嘱无效,也让遗嘱人白白花费公证费用。
遗嘱或许是您生前留给遗孤的的最后一丝温柔,建议可以寻求律师协助,让我们一起细细规划给家人的最后一封情书。

本文为萧奕弘律师事务所独家授权壹苹新闻网刊登
撰文律师:张岑伃律师
经 历:
1)萧奕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2)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 法规会科员
执业信条:法律的本质,是为人寻求秩序中的安稳与尊严,在变动的人生里照见一线明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