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会今(4/16)天三读通过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条例,规范中央及地方应订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动及改善计划,地方政府如果查有妨碍行人通行的固定设施,未在期限内改善、拆除者,最高可罚新台币15万元条;文中也明文要求地方政府应拟订分年分期建设计划,报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优先进行改善,且每4年至少要检讨一次,加速提升人行道普及率。

林右昌表示,这次从工程、教育、监理及执法4大面向,明确规范中央及地方政府必须订定行人交通安全设施推动及改善计划,并逐年编列预算改善行人交通安全设施,经由每年考评及公布执行成效,达成行人可以安心行走的施政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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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右昌指出,条文明定,医疗院所、学校、机关、大众运输场站等行人密集场所周边,公告指定范围为「行人友善区」以串联区域步行动线,并举办说明会听取在地民众意见及拟订优先改善措施,推动包括增设人行道、强化警示及无障碍设施、车辆速限标志或标线、降速设施等,提供行人妥适安全保护及落实改善工程。

林右昌强调,在既有道路上,如有电信箱、邮筒、消防栓等公用事业设施、设备影响或阻断行人通行时,地方主管机关必须协调使用人择定迁移位置,且要求进行改善、迁移或拆除;如果未能在期限内完成改善者,也将给予裁罚。

林右昌说明,今(113)年中央正推动4年400亿「永续提升人行安全计划」,鼓励地方政府用整体性及系统性的规划模式来推动道路及人行环境的改善工程。本条例为落实与推动道路以人为本的相关工作,中央与地方政府齐心协力,加速建置人行安全通行路网,让各年龄层的行人享有安全、友善且可连续行走的空间环境,持续迈向2030年达成减少行人死亡率50%,2050年达成「行人零死亡」的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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