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导出来后,有乡民觉得蛮疑惑的,认为既然是那个女生自己要在公开场所裸露身体,且她自己也正在被拍摄中,那为什么这个男的趁势拍她还会出事呢。

事实上,该男并不是因为他所拍摄的内容本身涉及裸体女子被判罪的,而是他的拍摄影片中可以清楚看到那位女生的脸部还有全身裸露的身体特征,进而可得辨识出她是谁,这在法律上就属于「个人资料」(个资法第2条第1款),又该女在发现被拍的时候已经以手势阻止这个偷拍男,明确表达不同意这男的搜集她的个人资料,更不用讲说还让他利用这个影片去分享给别人,但这男的明明知道下却还故意这么做,法院因此就以他违反个资法(第20条第1项、第41条第1项)将他判刑。

但还是有乡民很质疑,之前不是有个台湾女生到长滩岛穿著「一条线」超级比基尼散步在沙滩上被举报妨害风化,不仅被当地警方开罚,还登上菲国体刊出她的比基尼辣照,而某位名医对此在他自己的脸书上发文揶揄:「我们小时候想要看到女生的屁股」、「得扒开她的内裤」、「现在的男生想要看到女生的内裤」、「得扒开她的屁股」等酸语,还附上这位女生在长滩岛的照片2张,结果挨告,遭该女求偿60万元,还要公开道歉,但后来都被法院判决败诉确定。两案同样都是涉及女子在公共场所裸露的影片或影片,那为什么偷拍男传送给他人就出事,名医还是在脸书上面公开张贴却没有关系,难道医生就比较伟大吗。

 

其实,这是误解,也是不对的类比,因为这位医师被提告的是性骚扰,和偷拍男所违反的个资法根本是不同的事情。

至于该名医师为何在没有到庭答辩下还能赢官司,法院判决主要理由是因认为他只是在对新闻事件做出个人的意见表达,且这样的言论也还没有达到实际不当影响到别人正常生活的程度,所以属于言论自由的行使,不认为构成性骚扰。

所以说,纵使是在公开场所,也不要因为一时的好奇、好色或好玩,就随便去拍摄他人的养眼照片或影片,甚至还呷好道相报,向别人甚至大众去做转传或散布的行为,否则就有可能违反个资法,必须负相关法律责任。

另外也要留意到,言论自由并不是无限上纲,如果是对自己社交生活圈内的人违反其意愿,而以网路贴文结合与性或性别有关的照片(影片)方式,结果达到了不当影响到对方正常生活的程度,就还是有可能被认定属性骚扰,这也就会有法律责任要担。

【本文为林育杉律师独家授权壹苹新闻网刊登】

林育杉律师,现为麟霖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世新大学兼任讲师。
执业信条:律师就是要把陷入法律绝境中的人拉拔出来
林育杉律师,现为麟霖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世新大学兼任讲师。 执业信条:律师就是要把陷入法律绝境中的人拉拔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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