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2024年10月10日晚间9时许,罗姓男子酒醉路倒在东势区街道,经民众发现报警,东势警分局吴姓女警与同事前往处理,发现罗男答非所问不知所云,显为酒醉状态,并表示自己并无受伤不须警方协助,自行进屋休息就好。
吴员正要离去,罗男突然情绪激动,大喊:「我进去,我站在这里,干你娘跟你有什么关系,你给我办」、「你给我办咩,干你娘,你就给我办」,吴员回头问罗男骂谁,罗男说:「我说干你娘咩」、「干你娘咩」,告诉人问被告:「干谁的,你在说谁」等语,被告重复回称:「我说干你娘咩」、「我就是想,我就是要干你娘咩」等语。
警方当场依现行犯逮捕罗男,吴员也提告,询问后台中地检署侦办。罗男坦承确实有说「干你娘」等言词,但辩称不是在骂警察,那只是他的口头禅。检察官侦结后,依妨害公务「侮辱公务员」及公然侮辱等罪将罗男起诉;一审判罗男无罪,检察官不服,提起上诉。
台中高分院见解与一审相似,认为罗男在酒醉状态下遭警盘查,一时情绪不满,脱口说出「干你娘」等语,该话语固粗俗不得体,但他系一时不满抒发情绪,且是我国部分民众表达内心愤懑、发泄负面情绪之惯用词语,未必作为贬低他人人格的用语。
合议庭认为,该不雅话语固会造成员警一时不快或难堪,但当场见闻者仅有2名员警,难认会对员警造成精神上痛苦、贬损员警的社会名誉或名誉人格,也不会因此妨害员警执行公务,最后判决罗男无罪,全案定谳,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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