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今(25日)表示,现行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43条第1项第2款,行车速度超过规定最高时速40公里视为严重超速加重处罚,为105年间经相关专家学者建议进行调降,且国家运输安全调查委员会也于行政院111年道安专案会议提出相同建议,立法院三读通过后自112年6月30日施行至今。

经统计违规案件数量,112年6月30日修法前平均每月12640件,修法后至113年下半年已降低至平均每月7018件,降幅近5成。另统计112年及113年1月至11月事故肇因分析资料,主要肇因为超速驾驶的事故件数分别为死亡人数36人、32人,受伤人数1891人、1062人,显见修法后对于减少严重超速行为并降低事故数量及严重度皆有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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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有关提高道路速限部分,交通部则指出,速限提高虽可提高运输效率,但也代表更低的事故容错率,在遇有突发事件时须有更长反应时间及煞车距离,因此提高目前道路速限10至20公里的提议较不可行。交通部补充,民众可就认为速限设定不合理路段向道路主管机关提出建议,由主管机关就各面向综合评估来调整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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