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住房地优惠三大要件

根据南区国税局说明,为保障自住需求、落实居住正义,个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自住房地,符合以下各项要件者,出售房地课税所得400万元以内免纳所得税,超过400万元部分仅按10%税率课征:

一、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办竣户籍登记、持有并居住于该房屋连续满6年。

二、交易前6年内,无出租、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三、个人与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于交易前6年内未曾适用房地合一自住租税优惠。

实际案例:兄长设籍不符规定遭补税

国税局举实际案例说明,甲君于2025年8月1日出售其于108年5月16日购买的A房地,自行申报房地合一所得税课税所得1,000万元,并减除自住房地免税额400万元,自缴应纳税额60万元。

然而,稽征机关查核发现,甲君于A房地持有期间(2019年5月至2025年8月),仅有甲君之兄长乙君设户籍并居住该房地。虽然甲君持有A房地超过6年,但非其本人或配偶、未成年子女设户籍并居住于A房地,经核定不符合自住房地适用要件,否准其扣除免税额及适用优惠税率,核定应补税额140万元。

税务风险提醒:户籍设立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

此案例显示,房地合一税自住优惠的户籍设立规定相当严格,必须是纳税义务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其他亲属如兄弟姊妹等代为设籍居住,均不符合自住认定标准。国税局特别提醒,民众出售201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房地,如要适用自住房地优惠,应确实注意自住三要件,避免因误解规定而面临补税风险。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
逆风卖抵费地总底价12.2亿 高大与小港森林公园成瞩目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