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今天发布新闻稿指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于民国105年12月经总统公布修正放宽罢免提议及连署门槛后,罢免案提议人的领衔人与被罢免人可以设立罢免或反罢免办事处,并在媒体宣传。至于罢免案提议人的领衔人及被罢免人可否募款,选罢法未处理,政治献金法也没有规范。
监察院说明,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及政治献金法主管机关都是内政部,监察院是政治献金法执法机关,目前对罢免募款无明文规范下,只能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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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院提到,内政部研议的政治献金法修正草案,将罢免案提议人的领衔人及被罢免人得收受政治献金相关规定纳入修法。监察院对于近年接连发生罢免活动所生的募款问题,已于113年10月29日主动函请行政院加速修法,并副知内政部。
监察院强调,行政院也积极自今年1月3日、1月17日召开会议,并订于2月7日召开政治献金法修正草案第7次审查会议。(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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