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非公务员无故泄漏揭弊者的身分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10万元以下罚金。
为鼓励勇敢揭弊,三读条文规范,因揭弊者的揭弊而查获不法事实者,应给与奖金,但因行使公权力而得知不法事实的政府机关构及其所属人员、配偶或三亲等以内的亲属,不在此限。奖金发给的标准及其他相关事项,由法务部会同各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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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11月7日初审通过揭弊者保护法草案等案,但关于适用范围等条文未取得共识,因此保留。全案须交由党团协商。
立法院会今天开会,依朝野党团协商结论,处理公益揭弊者保护法草案等案。
逐条讨论时,在第一条的「立法目的」,国民党立法院党团所提再修正动议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有效发现、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为,并保障公部门、国营事业及受政府控制的事业等揭弊者的权益。台湾民众党立法院党团所提再修正动议,则保障公部门及私部门揭弊者的权益。
民进党立法院党团再修正动议提及,为澄清吏治,建立廉能政府,有效发现、防制、追究重大贪渎不法行为,保障揭弊者权益。
民进党立委吴思瑶则于广泛讨论时提到,民进党主张公部门先行。表决后,最终通过国民党团所提再修正动议。
至于其他条文,经表决后通过国民党团、民众党团内容相同的再修正动议,或是国民党团所提再修正动议。
三读条文规定,公益揭弊者保护法的主管机关为法务部,而法务部为办理揭弊者保护事项,应组成揭弊者保护委员会,该委员会置委员7人,法务部长为主任委员。此外,关于「揭弊者」的定义,三读条文规范,是指公部门揭弊者、国营事业等揭弊者有事实合理相信有「弊案」,具名向受理揭弊机关提出检举者。
三读条文明定,「弊案」是指公务员或政府机关构、受政府控制的事业、团体或机构的人员,涉犯刑法渎职罪章、贪污治罪条例、违反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得处以罚锾,或是违反法官法、营业秘密法、洗钱防制法、反渗透法等8款犯罪或违法行为。
至于何谓受理揭弊机关,三读条文规定,包括公部门的政府机关构主管、首长等,或国营事业、受政府控制的事业、团体或机构的主管、负责人等,以及检察、司法警察、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或是监察院及政风机构。
此外,为保障揭弊者不因其揭弊行为而招致报复并导致权益受损,三读条文也明定不得因揭弊者的揭弊行为,对其采取不利措施,包括解职、撤职等,或是剥夺与升迁有关的福利,以及不利变更工作地点、职务内容等。
若对揭弊者施以不利措施的人,具有公务员身分,三读条文规范,依公务员惩戒法、公务人员考绩法等予以惩戒或惩处。未具公务员身分的自然人、国营事业等,处5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锾,但其他法律有较重的处罚规定者,从其规定。(中央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