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分署表示,新竹县一名养猪业者112年5月间因在养猪场所于禁止厨余进入猪只饲养场所期间,载运厨余入场内,违反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28条第1项第1款规定,遭主管机关依同法第43条第1项第8款裁罚5万元。

今年2月间,该名业者又被发现于禁止厨余进入猪只饲养场所期间,在其养猪场所内有厨余8桶并有饲养猪只约50头,因本次为第2次违反动物传染病防治法第28条第1项第1款规定,主管机关裁罚20万元,因逾期未缴,遂移送行政执行。

新竹分署收案后,迅速调查养猪业者之财产,发现其名下有位于新竹县竹东镇的不动产,立即嘱托地政事务所为查封登记,并命其应到场报告财产状况。然他竟无动于衷,亦未遵期到场。

经新竹分署核发执行命令,限期履行义务或提供相当担保,并通知地政事务所协助至不动产现场指界及调查现况,同时命其应在现场等候。而该名养猪业者收到公文后,心知无法逃避责任,随即一次缴清25万元之罚锾,新竹分署也立即涂销其不动产之查封。

新竹分署呼吁,近期非洲猪瘟疫情疑似再起,依动物传染病防治条例第28条第1项第1款规定:「各级主管机关认为防疫上有必要时,得公告采取下列各款措施:一、指定区域、期间,禁止或限制输送一定种类之动物,并停止搬运可能传播动物传染病病原体之动物尸体及物品。」另依同法第43条第1项第8款规定,违反各级主管机关依第28条第1项规定公告之措施之一者,得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锾,并得限期令其改善,届期未改善者,得按次处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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