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城为文化大学都市计划系教授,并于2020至2022年间担任北市都委会委员,曾参与京华城案的专案小组会议及审议过程。
徐国城表示,就他学理上的理解,京华城12万0284平方公尺的允建楼地板面积应属「一次性」的使用。然而,京华城公司陈情要求回复楼地板面积,主张称受到损害并要求市府补偿,「这是不合理的」,业者不能在没付出任何努力的情况下,就想推升容积;另一方面,后续业者若想增加获取容积,仍须依循法归申请容奖。
2020年12月24日,都委会召开775次会议,会议结论为赞成另行2次专案小组会议,就京华城案适法性、公益性、对价性等,进行更加细致的讨论。不过,徐国城指出结论虽是如此,但当时委员们对于适法性仍有疑虑,希望能够加以厘清;而他个人认为,适法性应由市府都发局或都委会幕僚把关,而非由都委决定。
徐国城说道,针对适法性疑虑,法务局曾与会指出,依据《各级都市计划委员会组织规程》规定,「都委会职掌似不包含创设容积奖励制度,但是有建议之权力」,然而这样的说法却有点「模棱两可」;后续,都发局代表张利利也有提出市民大道地下化等案,说明过去曾有依细部计划获取容奖的先例。

徐国城表示,因为都发局代表的说明,让都委们认为京华城案有适法性,并在此前提下继续推进本案。他也强调,都委会是参照都发局说法,不代表原本就认定京华城案有适法性;此外,也是认为都发局不会将违法的案子送进都委会审议。
不过,柯文哲的律师郑深元质疑,在第2次专案小组会议后,曾作出「本次会议结论已逐渐收拢」的会议结论,并待业者后续提出修正资料后,便送大会审议。徐国城补充说明,当下因对价性基础不明,会议的最后曾建议业者参考以《土管条例》第80-2条争取容奖,都委会幕僚也曾以信义区D3街廓案为例,认为加入容积代金方式会更有说服力。
至于关键的783次审议大会,徐国城表示该次大会审议由主席(彭振声)询问同意、不同意,没有反对意见就通过。对此,郑深元反问「这算共识决吗?」徐国城则表示,都委会虽然是合议制,但委员们有很多不同面向,也会各自发表不同的意见,最终不见得会趋向一致,因此最终仍由主席定夺通过与否,委员通常也不会再有意见。
沈庆京的律师徐履冰则提问,徐国城曾于侦讯时证称「市府一开始就要让京华城获取容积」、「都委会幕僚小组有受到长官压力」等语,其依据为何?徐国城解释,因他曾在专案小组提及可参采《土管条例》第80-2条争取容奖,最后进入大会审议时却不曾出现相关讨论;至于「长官压力」,是他个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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