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指出,被告郭信良、高进见被台湾台南地方法院判处重刑,足见逃亡之风险已提升。郭信良、高进见仍否认犯行,被告高进见另声请传唤证人欲为有利事实之证明。郭信良长期担任台南市议员及台南市议会议长,各界人脉关系丰厚,有相当之影响力,被告高进见则与被告郭信良长期有合作关系,2人关系良好,朋分迄今去向不明之高额犯罪所得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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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强调,历来台南市(县)议长黄郁文、吴健保等人涉案判刑后,均弃高额保金潜逃,且最近炒作TDR案遭判刑之钟文智亦弃高额保金潜逃,在在说明被告郭信良、高进见有更高于台南地院审理时逃亡风险。为确保日后审理及执行程序之顺利进行,基于审酌人权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维护,建请依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之1第1项后段、第116条之2第1项第4款、第5款,命被告郭信良、高进见于一定期间接受科技设备监控,并应每日于指定之时间,在限制住居地址,向科技监控中心报到,以降低被告郭信良、高进见畏罪潜逃之风险。

台南高分院则认为,郭信良、高进见除各提出150万元、50万元之保证金外,并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以达除现金担保其等能如期到庭接受审判之目的外,并防免其逃亡之可能。应足以对被告郭信良、高进见形成拘束力,担保本案后续审理及保全被告2人之效果与目的。郭、高二人自112年9月5日具保停止羁押迄今,长达1年半多的时间,均遵期到庭,可见被告2人愿接受司法审判,亦无任何事证显示其等有逃亡意图。

院方认为,检察官并未提出具体事证,释明如未对被告郭信良、高进见再加施以科技设备监控,不足以担保其等不会有弃保逃匿之虞。客观上亦无相关事证足认其等有逃匿之虞。地院认现阶段对被告郭信良、高进见施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出海等替代措施应为已足,并符比例原则及法益权衡原则,故尚无增加科技设备监控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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