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媒体报导,本案经最高法院三度发回,是以被告的精神状态和有无确定故意,最高法院认为:「……原审于量刑阶段审酌上诉人之一般情状时,并未究明有无因精神障碍减少或缓和其可责性之情形,如量处死刑将导致其蒙受过于苛重之刑……」、「……上诉人杀害胡进福之犯罪动机为何、是否具有确定之杀人故意?实情如何,仍欠明了,原判决未为究明厘清……」,就已经给了更三审要改判免死的两个理由,姑且不论前者要有医学鉴定来支持,法院裁量权受限较大,以后者来说,只要能够认定李国辉纵火时,没有要杀人的确定故意、直接故意,法院就能够援引最高法院去年汤景华纵火案的先例,改判免死。

汤景华纵火案与本案类似,同样是纵火案,结果造成六人死亡,原本一、二审均判决死刑,但最高法院去年援引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对于两公约的一般性意见,认为:「……人权事务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已取代第6 号一般性意见,对所谓「情节最重大之罪」必须严格限制其适用且采狭义解释,仅能限缩于极端严重且涉及故意杀人之罪行,连结到我国法,非直接故意杀人之罪行,尽管具有严重性质,也不能作为适用死刑之理由……」,白话来说就是汤景华只有间接故意,不得判死,因为间接故意不是直接故意,不算是最情节最重大的犯罪,既然两公约仅允许死刑适用在最严重的犯罪上,就算汤景华纵火造成六人死亡,也不能判决死刑,罕见自为判决,改判无期徒刑。汤景华如此,李国辉自然也是如此。

高等法院本次如果不是判决免死,未来全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后,在汤景华案免死的判决先例下,高等法院合议庭自然得预想最高法院会不会撤销死刑判决,自己改判无期徒刑,特别是不少刑事法学者也支持前述间接故意不得判死的见解下,此类判决未来可能会成为多数见解。故而从善如流,直接参照汤景华该案的结论,支持人权事务委员会前述意见,支持间接故意不得判死,今日有此结果,不让人意外,即使本案涉及九条人命,比汤景华案还多三条,但间接故意终究不是直接故意,只要法院适用人权事务委员会的一般性意见,无论人数多寡,判决免死未来将会是法院常见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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