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员陈丽娜指,卫生局一边不断强调高医成效差、长庚好棒棒,一边刻意释放三家公办公营医院医护加薪1500元的利多,意图转移焦点。陈丽娜认为卫生局与其小动作不断,不如诚实面对问题,首先请回答第一个问题,标案前是否频繁和长庚接触,并为替长庚总病床达5000法定上限解套,而把大同医院标案由「委外经营」改为「医疗服务合作案」?若为让特定厂商符合投标资格而改标案,这是不是图利罪?检调要不要像查柯文哲京华城一样,好好出来调查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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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娜指出,目前有九家市立医院,其中这次加薪的民生、凯旋、中医三家医院是公办公营,其他全部都是「委外经营」,也就是OT或ROT,包括委外给长庚的凤山医院也是如此。大同医院目前也是委外经营,然而这次卫生局办理重新招标,却打破常态惯例,突然将「委外经营」案改成「医疗服务合作」,使长庚未来得以成为大同医院的合作医疗院所,而非委外经营。
陈丽娜表示,仔细研究法规后,发现其中大有猫腻。原来依「医院设立或扩充许可办法」第四条第五款,明文规定如果「法人附设医疗机构达十家或一般病床总床数达五千床」,将不得申请设立或增设一般病床。这里的总病床算法,包括本院、分院及受委托经营医院。长庚在全国的总病房数早已到达5000床,如果大同医院继续采委外经营,受限于法令,长庚根本没有投标资格。
陈丽娜表示,早有传闻指卫生局为换掉高医,在招标前主动且频繁接触长庚,卫生局对这问题闪避不肯回答。如今又被发现临时抽换标案,让人不能不怀疑卫生局是否为了让长庚符合投标资格,所以不惜钻法令漏洞,为他们量身订做解套方案?如果真是如此,那么卫生局此举是不是绑标行为?
陈指,高市卫生局解释,经过COVID-19疫情洗礼,并兼顾「社区卫生医疗的发展」政策,对于所属市立医院落实公卫医疗及各项指标的任务必须更有效的制度介入管理,卫生局对于市立医院的运作需要实质权力有效的影响,这也是市立联合医院与市立大同医院未采用委托经营模式之主因之一。如果早知疫情过后要采医疗服务合作的方式又何必花人民公帑725万去找一家公司评鉴高医的优先经营权不合格?必须用750万先否定高医?真的是高医经营不好?还意指疫情期间高医不配合政府?若真要改合作方式只能是长庚?但长庚床位数恰好已经达五千床位数,怎么这么巧?用此方法床位数仍可算立市医院的而非长庚⋯⋯如此天衣无缝!
卫生局回应,陈丽娜议员多次关切进行评选议约中的市立大同医院案,卫生局强调本案仍在评选「议约阶段」,任何一方「借外力以错误资料干扰进行中程序」实为不宜。卫生局严正澄清如下:
一、优先定约前置作业包含内容主要为规划营运条件等条件:有关市立大同医院「优先定约前置作业计划」案,系向财政部中央经费补助市府预算,合计725万元,于112年4月委由专业顾问管理公司办理「高雄市立大同医院委托经营曁整建计划」案,主要工作内容为规划优先定约营运条件等条件。后经本局依法筹组「优先议约评选委员会」其中包含多数外部委员,审议高医大提案后,于113年4月16日正式函文通知「否决高医大优先定约」结果后,自无延续原「委托经营」之限制。
二、公告招标期间并无更动招标条件,医疗合作案全台各地均有医疗院所采行:陈议员所言不是事实,113年6月28日「大同医院医疗合作案」公告招标,期间并「无更动招标条件」。卫生局在考量于防疫、急重症紧急医疗及公卫指标任务,应有实质介入管理权力,例如市立医院是否设有足够的负压隔离病房,及实验室量能品质是否符合防疫标准等等,均为卫生局采以医疗合作方式之重要因素。另关于「医疗合作」案之类型多样性,全台各地皆有医疗院所采行,例如本市高雄荣总与市立联合医院营运管理医疗合作、高医大与本市多家地区医院之合作模式实属常见。
三、市立医院不同于财团法人医院,市立医院经营者应付起更大的重症医疗及公卫责任,不应单纯追逐营利。回顾3-4年间的「COVID-19疫情」的洗礼,卫生局发现对于部分市立医院对于政策落实度明显差异,如疫情期间「负压隔离病房」整备?「实验室检验量能与品质」是否符合防疫标准?因此为加强所属市立医院落实「公卫医疗政策」及各项「公卫健康指标」,必需更「有效」的制度介入管理以发挥「实质」有效的影响。尤其对于「防疫」、「急重症医疗」及「公卫健康指标」攸关「全体市民权益事项」,市府及卫生局能够在医疗和公卫拥有更多主导权,而非仅是委托业务经营。
四、经历疫情后「市立联合医院」与「市立大同医院」均未采用「委托经营」模式:卫生局强调「非」所有市立医院均采「委托经营」方式,除「市立小港医院」、「市立凤山医院」、「市立冈山医院」、「市立旗津医院」尚于「委托经营」期间;「市立联合医院」、「市立大同医院」与现阶段规划中「市立民生医院」都「非委托经营」,以期卫生局能以实质权力介入以落实公卫医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