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来自《劳动基准法》的规定,劳工在同一企业工作满一定期间,就可获得特休假。劳动部汇整10项常见的特休假相关违法样态如下:
一、劳工工作满一年只给特休假7日:
劳动部说明,依法劳工工作满半年可获3天特休假,工作满1年可获7天特休假,两者要分别给予,因此劳工工作满1年,应可拿到3+7共10天特休假。
二、雇主迳自排定劳工的特休假日期:
劳动部强调,劳工使用特休假应按劳工意愿排定,雇主不可于补班日要求劳工使用特休假,企业放无薪假期间,也不可以把劳工的特休假纳入排休。
三、未给予部分工时劳工特休假:
劳动部表示,不论部分工时或全时工作、按件计酬或按时计酬,劳工都应获得特休假。
四、雇主未告知劳工下一年度可休日数:
依《勞基法施行细则》规定,劳工于符合特休假条件的30日内,雇主应告知劳工年度内可休的特休假日数。
五、雇主未每年定期以书面通知劳工特休假日数:
劳动部指出,雇主应将劳工当年特休假日数及未休日数所发给之工资,记载于劳工工资清册,并以纸本或电子方式通知劳工。
六、雇主因劳工自行离职而未结算未休日数工资:
劳动部说明,依法当劳动契约终止时,未休的特休假日数,应结算工资,就算劳工自行离职,雇主也要把未休完的特休假日数,结算成工资给劳工。
七、年度终结未于规定期限内核发未休日数工资:
《勞基法施行细则》明定,特休假未休日数应于工资给付日,或年度终结后30天内,结清为工资发给给劳工。
八、特休假未休日数工资金额计算有误:
劳动部提醒,雇主应依《勞基法施行细则》所定的基准,计算未休日数工资,不可仅以本薪或底薪计算。
九、未休日数工资以发放年终奖金为由拒给:
特休假未休日数工资与年终奖金,分属不同事项,雇主不得宣称年终奖金已内含未休日数工资为由,拒为给付。
十、事先与劳工约定所有特休假均直接折发工资:
劳动部指出,特休假是提供劳工休憩的机会,未休完的日数才折发工资,所以雇主不得与劳工事先约定一律抛弃特休排定的权利,全数折发工资。
劳动部提醒,雇主如有违反相关规定,劳工可检具相关事证,就近向当地政府劳工局(处)或社会局(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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