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家族办公室副总经理张启晋表示,原本租金支出可能因列报之列举扣除项目合计金额小于标准扣除额,因此择用标准扣除额而无法享受到此租金支出扣除额扣除效益的申报户,现在也有机会适用,且额度比之前更高。
张启晋提醒,适用条件本次新增「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属在境内有房屋者」,不适用租金改列特别扣除额,但若因就业、就学等符合财政部解释函令公告之情形需租屋者,不受此限制。
财政部国税局也进一步解释,以下5点特殊情况可适用租金改列特别扣除额:
1. 危楼:经政府公告拆迁或依灾害后危险建筑物紧急评估办法张贴危险标志的房屋。
2.房屋毁损:已毁损面积占整栋面积达5成, 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认 定必须修复始能使用的房屋。
3. 继承共有:继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纳税义务 人、配偶及受扶养直系亲属持分 合计非全部。
4. 就业、 就学、 就医:纳税义务人配偶或受扶养直系亲 属因就业、就学、就医因素而需 异地租屋,且合计仅有前3点以外之一处自住房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营业或执行业务使用。
5. 法院裁定分居 、家暴:纳税义务人符合「纳税义务人与配偶分居得各自办理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及计算税额之认定标准」第 2 条规定,与配偶分居并 各自办理结算申报,其配偶拥有的房屋,不影响另一方的扣除资格。
举例来说,一名在台北工作的单身上班族小张,平时租屋每月支出1万5千元,一年合计18万元,过去若他的列举扣除额(例如保险费、医疗费、捐赠等)不足以超过标准扣除额(2023年度为12万元),就无法另外扣除租金支出。今年起即使小张选用标准扣除额,仍可额外享有18万元的租金特别扣除额,等于直接减少可课税所得,降低税负。
另一个情境是,小明夫妻在台中持有一间老家,但因工作调派目前全家租屋在高雄生活。过去这样的情况无法适用租金扣除,但若能提出租屋原因属于就业需要,并符合财政部相关解释函令认定,就仍可申请适用租金特别扣除额,具备弹性。
此外,租金支出扣除额增加也设有排富条款,例如夫妻双薪、年所得较高,扣除租金与长照等项目后,若仍落在累进税率20%以上的级距,则无法享有租金特别扣除,避免资源集中于高所得族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