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今召开第1734次委员会议,公平会表示,台新金控拟透过吸收合并方式,与新光金控公司结合将更名「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两家金控公司营业额已达公平交易法规定之结合申报门槛,因此113年9月4日向公平会申报结合。
公平会为审理「新新并」,除征询产业主管机关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意见外,另因本结合涉及两大金控公司之间的整并,公平会为求审查周延,延长本案的审议期间,以利深入进行竞争分析。
公平会指出,台新金控公司与新光金控公司旗下从属事业在银行、人身保险、证券期货、投信投顾及保险代理人等多项业务具有水平重叠关系;在保险、基金商品与其销售通路方面则有上、下游垂直关系,因此,本案兼具水平结合及垂直结合的型态。
在水平结合部分,公平会指出,台新金控及新光金控旗下事业在银行、人身保险、证券期货、投信投顾、全权委托投资、保险代理人、资产管理及创投等业务之市场占有率总和未达15%,结合对于市场集中度增加幅度有限,尚无显著限制竞争疑虑。
在垂直结合部分,公平会认为,保险、基金商品与其销售通路的市场参与者众多、竞争激烈,台新金控及新光金控旗下事业在各个业务都不具显著市场力,结合后不致有市场封锁或排除其他竞争者的疑虑。
公平会审查结果认为,本案结合并无显著限制竞争不利益,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1项规定,不禁止其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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