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说明,地方制度法第78条第1项明定,县市长涉嫌犯图利罪以外之贪污治罪条例之罪,经第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应由内政部予以停职,不以犯罪事实发生于县市长任期内为限。高虹安因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上机会诈取财物罪,一审经台北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内政部于同日停止其市长职务,符合法律规定。
内政部进一步表示,县市长依前述规定停职后,如经改判无罪时,于任期届满前得准其先行复职,并应向内政部提出申请。新竹市政府于台湾高等法院二审改判高虹安贪污罪部分无罪后,同日下午5时左右以公文将其复职申请书送到内政部,内政部于次17日下午2时即发文新竹市政府同意复职,相关作业并无拖延。
内政部补充,高虹安上述司法案件,三审如经最高法院撤销二审无罪判决发回更审,为避免司法判决未确定前反复停职及复职影响地方政务推动,暂无须再予停职。
不过,二审法院更审后再改判贪污罪部分有罪,仍需依法停职。内政部也说明,县市长如经因刑事案件判刑确定须入监服刑或褫夺公权者,由内政部解除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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