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今在脸书发文指出,京华城案细部计划核给奖励容积20%是依据《都市计划法》、《台北市都市计划法施行自治条例》第25条授权,经台北市府都委会依法审议后,以「个案」核给的容积奖励,并经台北市府督审会审议通过后,据以核发建照与京华城公司。而《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是依据《台北市都市计划法施行自治条例》第26条的授权订立之「通案」规定,与前开个案进行之都市计划审议程序,二者并行不悖,均得作为核给奖励容积的依据,监察院101年度「现行容积移转、买卖及总量管制规定」专案调查研究报告可稽。
柯文哲表示,监察院认为《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区管制自治条例》是《台北市都市计划法施行自治条例》的「上位」法规,这是完全混淆法位阶体系,更毫无法学及都计专业,监委如此素质令人惊讶?
柯文哲续指,若监察院认为是争案件申请容奖欠缺法令依据,并据以纠正台北市政府、都委会及都发局,亦请监察院一并调查7案,例如,台南市东区细部计划案(南纺案)、 台北市东方文华细部计划案、台北市南港区铁路地下化沿线土地细部计划案、台南市中西区细部计划案、高雄市澄清湖特定区计划细部计划案、 高雄市都市计划细部计划(原中油高雄炼油厂)给予开发基地容积奖励50%、亚湾2.0案。
柯文哲说,非都更地区的容积奖励,只要经程序申请、通过审议,且未超过上限20%的规定,一般认为即属合法,各该容积奖励与申请人所提供的公益、贡献与对价性关系是否妥适,是属都委会审议的权限,而都委会为独立专家委员会的判断,有其不可替代性、专业性及法律授权的专属性,原则上行政法院应尊重行政机关依裁量权所为之行政处分,司法不宜为事后审查。柯直言,两位非都计专家背景的监委,为何以外航指导内行,在毫无相关专业、严重偏离都市计划实务经验状况下,咨议曲解法令强行将沈深入个案,斲伤行政权甚明?
至于允建楼地板面积应否为一次性保障,柯文哲指出,经张景森到庭证述,「现况容积应与以保障,岂有改建后容积愈盖愈少之理?」况且民国80年间,京华城配合台北市政府政策进行都市计划变更,捐地30%给台北市政府作为公园用地,并捐款2.2亿,提供都市公共建设等回馈方案,才使该区域由工业区转为商三特区并取得基准积与楼地板保障,若谓保障楼地板面积是一次性,莫非捐地也该是一次性?监委判断全然悖乎常理。
柯文哲直言,张景森并证称都计一般除非发生特殊状况,如国土安全或附近楼地板面积超出负荷等,一般均会保障现况容积,都委会必须考量人民权益、地区发展与公平性,提出坚强理由才可能全面性降低原有容积,而一次性保障更系建管概念,并非都计概念,监察院竟将两者混淆,昏庸滥权至此,令人咋舌。
點擊閱讀下一則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