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中旬,中国国台办涉嫌透过「台湾新住民关怀总会」等单位,邀国人赴湖南省接受招待。旅游期间,理事长周满芝则向团员宣导「两岸一家亲」、「九二共识」、「和平统一」、「反台独」等思想,并要求回台后支持特定政党和候选人,意图影响总统和立委选举。桥头地检署侦办后,认为她涉嫌触犯《反渗透法》、违反《正副总统选罢法》并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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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检侦办期间,发现周女在台成立「台湾新住民关怀总会」等组织后,曾与中国统战部门多有接触,并要求赞助经费办活动,甚至规划活动还把国台办列为指导单位,送对岸修改过目,但后来因故未举行,另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

周女又以理事长身分,公然加入中国半官方性质的「统一战线委员会」,并允诺帮忙宣导「九二共识」等政令,促进「两岸一家亲」,由于此部分为2审管辖,因而移送高雄高分检侦办并起诉。

高雄高分院上午审结宣判周女无罪,仍可上诉。

高分院判决无罪之理由如下: 

(一)  检察官认为被告为中国所设立或实质控制之「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及「中国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发展组织,然经法院就「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及「中国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之性质函询法务部调查局,经法务部调查局函复以:目前查无中国官方对「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及「中国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实质控制或相关连事证,故难仅以被告与「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中国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或该协会成员之互动即认定被告犯罪。 

(二)  被告虽有起诉书所指成立高雄市新住民姐妹关怀协会、高雄市新住民关怀协会及与中国人士李凯弘、崔国卫联系等事实,但无法认定被告已有具体对外为「陕西省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或「中国爱国主义志愿者协会」接触、招揽、吸收任何特定之陆配、新住民、新住民二代或成员之事实,况检察官亦未举证被告已直接或间接收受来自中国地区资金或有实际会晤统战部黄蘭香并获得资助之事实,自难认被告已有「著手」发展组织之犯行。 

(三)  检察官认为被告支持推崇九二共識之总统候选人或支持促统之立法委员候选人即属发展组织部分:被告以在台湾新住民关怀总会等群组内传送相关新闻或至候选人竞选总部成立大会站台等方式支持特定候选人,与一般选举期间为所支持之候选人拉票之情形相同,检察官亦未于本案起诉被告有何以非法方式支持该等候选人之行为,此部分自无发展组织罪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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