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相关规定,婚姻破绽有责的一方,不准诉请离婚,不过,宪法法庭112年3月24日做出112年宪判字第4号判决,指民法第1052条第2项但书规定限制有责配偶诉请离婚,原则上合宪,但重大事由时间持续过长导致个案过苛则抵触宪法,须2年内修法。

行政院会明天拟讨论通过由法务部拟具,经政务委员林明昕审查整理后的「民法亲属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暨「民法亲属编施行法」第7条之1修正草案,预计院会通过后,函请司法院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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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新增,5年内累计分居期间已达3年者,夫妻之一方得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根据草案说明,若夫妻分开生活已达一定期间以上,且夫妻仍不愿复合,这情形一旦持续,显与婚姻共同生活本旨相违,才会增订「夫妻于5年内累计分居期间已达3年」者,夫妻之一方亦得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

草案说明也提到,分居期间已达3年的事实,应由诉请离婚之一方负举证责任。而明定3年则是作为婚姻破裂的具体化表征,可避免裁判离婚成为法院自由心证下主观恣意的结果,造成离婚法规范失去客观性。

至于其他修法内容,政院人士指出,待明天行政院会通过后,将详细对外说明。(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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