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报导,国民党立委翁晓玲今天说,选罢法新法公布后,在第二阶段要正式开始连署时,应就要附身分证,避免连署造成不公平竞争状况。

中选会晚间透过文字表示,选罢法第131条规定,本法修正施行前已发布选举公告的选举,或已向主管选举委员会提出罢免案,仍适用修正前规定。因此,罢免提议适用旧法者,随后连署、投开票等各阶段也适用旧法;反之,罢免提议送件适用新法者,连署、投开票等各阶段都适用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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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选会也说,有关选罢法就提议签署罢免提议书时点为表意自由,并不是属选务机关能干涉的范畴,这是法律主管机关内政部见解,也是过往司法实务见解。

中选会表示,依公职选罢法第75条第1项规定,公职人员就职未满1年者,不得罢免。因此提议人之领衔人应于公职人员就职满1年后,才能检附罢免提议书等资料向选委会提出罢免案。至于提议人名册连署期间,法律无明定,也没有列为应删除事由,当然没有另行限制必要。

中选会表示,不仅如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针对前高雄市长市长韩国瑜罢免案裁定,选罢法第75条第1项但书所称「不得罢免」是指公职人员就职未满1年,不得提出罢免案,罢免案提出前认同罢免而形成共同意识所进行的提议活动,本质上是一种意见表达方式,是言论自由等基本权的体现,应受宪法保障。(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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