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部表示,我国国民担任公职者即肩负国家忠诚义务,国籍法明文规定民选公职应于就职前办理放弃中华民国以外之国籍,并于就职之日1年内完成放弃并提出佐证资料。内政部经发现民选公职人员具中华民国以外国籍,去函提醒权责机关应依国籍法办理,完全是依法行政。

内政部指出,行政院日前以2023年5月24日院台法长字第1121023848号函明确指出,两岸条例自81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30年,两岸互不隶属为两岸现况和既存事实,中国大陆人民与中华民国国民明显有别。依宪法第3条规定,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为中华民国国民。89年「国籍法」修法已将定义国籍之用词由「中国人」修正为「中华民国国民」,「入出国及移民法」第3条第1款也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是指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因此,中国大陆人民不具中华民国国籍、非属中华民国国民,过去认为中国大陆人民已具有等同我国国民、公民之解释,自即日起停止适用或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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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政部强调,基于公务人员与国家恒处于特别紧密的忠诚、信任关系,为避免国人兼具外国国籍者,担任民选公职人员之情事发生,已于98年3月30日及113年11月12日二次函请各级民意机关及县(市)政府于渠等就职前,告知如兼具外国国籍,应于就职前办理放弃中华民国以外之国籍,并于就职之日起1年内完成丧失该国国籍及取得证明文件。简言之,民选公职人员凡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以外之国籍,均应放弃,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立场,绝对坚守不会变更。

内政部进一步说明,大陆地区人民经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规定,注销大陆户口登记,而取得台湾人民身分后,渠等身分既已转换为中华民国国民,其担任公职即应遵守国籍法相关规定,于任职、当选后依法办理放弃中华民国以外之国籍,对未办理者,权责机关均应依法办理解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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