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张姓员警已婚,因积压公文等不良纪录被记1支大过,调到该分局的派出所服务。本案发生后,县警局将张员调至其他分局,列入教育辅导加强考核,行政惩处则待刑事判决确定;县警局召开性骚扰审议委员会,认为张员性骚扰事证明确,移由南投县政府裁罚。
判决指出,张姓员警今年3月19日、20日均留宿在分局4楼宿舍,3月19日凌晨4时10分,张员如厕后欲冲洗身体,前往4楼男女共用的盥洗室,见有人正在沐浴,竟基于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之犯意,持其手机开启录影功能,伸至门板上方,发现沐浴之人为分局某派出所1名员警,仍偷拍她裸身洗澡的性影像。
3月20日0时14分,被害女警又在4楼盥洗室沐浴,张员如厕后欲冲洗身体,发现有人又在沐浴,仍以相同手法偷拍。这回被害女警发现门板上方有手机,且镜头朝向自己,吓得大声喊叫,张员随即落荒而逃。
女警向派出所所长及分局长报告,分局调阅监视器画面发现张员涉案;张原本否认偷拍,经警方透过数位鉴识还原其手机,发现里面有5段被害人裸身沐浴的画面,张员这才坦承犯行。张员事后积极想找被害女警和解,但女警没有意愿,坚持要张员受到法律制裁。
南投地院审酌张员身为执法人员从警10年,却知法犯法,罔顾对他人隐私权之尊重,2次犯行各依无故以录影摄录性影像罪判刑3月,应执行5月徒刑、得易科罚金。张员及辩护人争取缓刑,但法官认为张员造成被害人身心受创,又无法取得被害人谅解或达成和解,不宜宣告缓刑。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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