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小明与小美于2024年8月底登记结婚,孰料2人才新婚不久,小明却发现小美与另名男子志明(化名)有不正常往来,且已逾越普通朋友关系。经过一番协调,双方于同年9月间签下和解书,内容限制小美不得和志明以任何通讯或见面方式联系,违者需支付10万元精神抚慰金;另若2人离婚,则需在3天内重新登记结婚,否则也需支付10万元精神抚慰金。
然而,就在2人签署和解书当天,小美便以需结束、处理和志明间的不正常关系作为借口,要求小明同意彼此「短暂离婚」。讽刺的是,就在小明点头离婚后,小美竟随即转头与志明登记结婚同居。
难以接受的小明事后不忍提告,对小美求偿20 万元精神慰抚金。小明痛批,小美以话术使他配合离婚,让他误以为2人仍会依约复婚,女方行径已然构成诈术;此外,小美为了让这段婚姻早点结束,发生过数次情绪性事件并被通报,却也致使他服务的单位获知相关负面讯息,进而影响其个人名誉与精神。
对此,小美则辩称,当初她是受到小明恐吓而结婚,并非出于自由意志。另一方面,小美强调,她在离婚后随即和志明登记结婚,正是因担心3天后将被小明要求复婚,且当初之所以签立和解书,也是为了能尽速离婚,避免在她提离婚后冲突升高,进而遭小明家暴。
案经士林地院审理,法官指出,和解书中有关「离婚后3日内必须复婚」的条款,牵涉个人结婚自由、不可强求,已违反善良风俗,应为无效;至于禁止小美与志明联系的条款虽非无效,但因2人已经离婚、婚姻关系不复存在,条款效力自然终止,小明也不得再依此求偿。
不过,法官认为,小美从签立和解书、与小明离婚、再与志明结婚,3件事均在同天完成,这样的行为足以让小明误会、相信双方将依约在3天内重新结婚,小美的行径恐难说不是诈欺。
法官认为,小美确实释放虚假讯息,让小明非出于真心下同意离婚,侵害婚姻中所保护的人格法益,另综合小美的行为方式、对小明造成的伤害等因素,认定精神慰抚金金额应以10万元较为适当,一审判处小美须向小明赔偿10万元,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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