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缘于去年4月23日,新北市某社区住户惊见独居的吴女意图轻生,因担心悲剧发生而赶忙报警。警消到场后,也协助联系吴母进屋与女儿对谈,双方僵持了约1小时后,正当众人以为事件已然平息之际,吴女却突然自11楼租屋处窗外坠楼,不幸倒卧在警消铺设的气垫旁,重伤不治。

对此,吴女的房东黄女不满房屋沦为「凶宅」,因而向吴女的遗产管理人提告求偿。黄女主张,吴女在与警消僵持约1小时后,仍执意自租屋处窗外坠下,可见吴女于坠楼当下具有识别能力,应可预见其轻生结果足以影响交易,间接导致房屋价值贬损。

黄女认为,事发房屋交易价值的减损金额,应以附近房屋于2022年9月间实价登录价格2888万元为基础,并以某硕士论文就自杀致凶宅价值减损的统计结果,得出以坠楼自杀者下滑平均值为21.35%作为计算依据,因而对吴女的遗产管理人求偿616万5880元。

然而,吴女的遗产管理人则抗辩,纵使吴女坠楼为自杀,但仍无从认为吴女有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式导致该房屋掉价,且关于事发房屋价值贬损的金额,黄女不仅舍弃鉴定,还认为应以实价登录价格2888万元为基础,并以21.35%之减损比例计算,实属无据。

案经新北地院审理,法官指出,自杀致他人房屋成为凶宅,其行为损己不利人,欠缺社会效益、轻忽生命价值且无视亲人感受、滋生他人困扰、制造社会问题,再考量对于房屋所有权人经济利益造成的重大冲击,自应认为轻生行为「有背于善良风俗」,同时也是负面评价的「不法」行为。

法官指出,吴女在轻生当下具识别能力,应可认知或预见自杀结果,足以影响房屋价值贬损。针对房屋价值的减损,黄女虽有引用硕论而提出计算方式,然而其采样母数、房屋坐落地点、屋龄等诸多变因均不得而知,更遑论目前市场上房价波动幅度非小、变动因素多,难以由此作为法院判决认定的损害赔偿金额。

然而,经法官向黄女解释说明后,黄女仍不愿以鉴定方式估算房屋所受的损害价值。最终,法官认定黄女无法针对其提出的金额进行举证,难以采信,一审判黄女败诉,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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