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源于2005年10月10日,「台湾国」成员陈仪庭、陈妙婷与友人刘珮瑄、徐大为、廖安祈、许彤安等人,趁著凌晨3点多在新北市永和区中正桥上,分别持美工刀及剪刀割毁十数面悬挂于桥上的国旗,并折断用以悬挂国旗的旗杆数根,事后经警方循线追查发现并将5人移送法办。
案经新北地院审理,一审依犯共同意图侮辱中华民国,而公然损坏中华民国之国旗罪,对5人各处拘役20日。其中,陈仪庭、陈妙婷、刘珮瑄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为当天行为辩称是对国家认同的「行为表达」,不仅无任何不法犯罪目的,亦属言论自由范畴。
对此,法官认定陈仪庭等人割毁国旗的行为,属于表达政治意见的手段而非侮辱中华民国,而人民享有宪法所规范的「表意自由」,也应受到宪法的最高度保障,因此在二审逆转改判陈男等3人无罪。检方不服,上诉至高等法院。
不过,高院合议庭审判长周盈文、法官林孟皇、林海祥认为,侮辱国旗罪已抵触宪法对于言论、思想自由的保障,也违反比例原则,因此在2017年裁定停止诉讼程序并声请释宪。然而,一晃眼过了8年,却迟迟等不到宪法法庭的释宪结果,而高院认为「迅速审判」、「适时审判」或于「合理时间审判」是重要的司法人权,决议于今年8月重启审理。
高院合议庭认定,陈仪庭等人主观上具侮辱中华民国的犯意,客观上也有以公然方式损坏国旗的行为,3人已涉共同犯《刑法》损害国旗罪。再者,言论自由与其他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相同,并非漫无限制,仍有其一定界限,应受到法律制约。
高院合议庭认为,中华民国国旗为国家的表征,亵渎国旗形同羞辱中华民国与人民,且陈仪庭等人宣扬政治性言论,未受法律所禁止,若想表达不同的政治理念,也非必须透过割毁国旗的方法,方能达成宣示政治理念的目的,又本案割毁国旗的数量高达十数面,显已逾越宪法所定的比例原则。
另一方面,高院合议庭也考量本案超过8年未能判决确定,已侵害到陈仪庭等人受迅速审判的权利,有予以适当救济的必要,依法减轻其刑。高院于昨日宣判撤销原判决,改判各处陈男等3人拘役15日、得易科罚金,以1千元折算1日,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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