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记载,淑芬一家共有5名兄弟姐妹,其中有2名手足指控,母亲生前,淑芬曾迳自出售母亲的多张持股,包括台积电股票6张、中钢股票10张、联电股票14张、日月光股票12张等,并将其中300万元售款汇入母亲的邮局帐户中;母亲过世后,淑芬再持母亲的存折、印鉴,以汇款、提领等方式试图侵占母亲财产,涉嫌行使伪造私文书、诈欺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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淑芬则喊冤,母亲早在决定住进安养院时,就已经将所有股票及银行存折、印鉴章全数交付给她,并授权可自由提领使用及处分,唯一的要求就是要她负责照顾自己至终老,因此相关股票、金钱的处分都是在母亲授权下所为。母亲去世后,她心中虽然哀痛,仍照母亲生前的授权提领、汇款共计136万元,用以支付丧葬费用42万元、缴纳遗产税373万元,她并不知道在母亲去世后权利主体已不存在,不得再使用其名义提款。

案经台北地院审理,淑芬的其他2名手足出庭证称,母亲在父亲过世后独居,原本都可以自理日常生活,后来因车祸才住进安养院,因母亲不识字,便交由淑芬保管父亲留下来的钱,包括母亲安养院、后事费用也都是淑芬在处理。事后,淑芬也向手足们报备,提及因有大笔额外费用,似乎是为了报遗产税,还是母亲临时须要插管或有其他特殊病房的大笔额外费用,因此先卖了6张台积电股票。

法官认为,查阅淑芬母亲的帐户提领、汇款纪录及股票帐户交易明细可见,淑芬除了支付母亲的丧葬费用外,另外还代为缴纳遗产税,光是这两项金额就高达上百万,且尚未计入安养院及住院的相关费用。更何况,本案应著重于淑芬运用母亲股票、款项的意图,是否是为了处理母亲相关事务,还是逾越母亲的授权范围,甚至是仅为图一己之私。

法官指出,淑芬固然在母亲在世时先后出售其名下股票,但参酌淑芬母亲的遗产清单,却发现其中最值钱、高达50374股的台积电股票未被处分,若淑芬真的有意不法侵吞母亲财产,大可一并抛售50几张的台积电股票,且计算淑芬所使用的款项,都尚未超越母亲住安养院的费用及医疗费、丧葬费、遗产税总和,因而认定淑芬处分股票、提领款项确实是为了处理母亲的相关事务,并不具备伪造(准)私文书、诈欺取财犯罪构成要件之故意与意图,一审判处淑芬无罪,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