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杨男今年2月4日上午8时许,骑机车行经太保市168县道、167县道路口,因未戴安全帽遭到警方拦查,酒测值每公升0.31毫克超过法定标准,检方依公共危险罪起诉并声请简易判决,法官判处4月徒刑、得易科罚金确定,但检方却不准,通知他5月间要入监服刑,杨男则声明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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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男称因之前有酒驾纪录,已决心戒酒,这次是下田工作喝保力达药酒取暖才如此,因无知误喝有酒精的饮料,不准易科罚金的处分不公平,但法院调阅相关纪录发现,杨男在2011、2016、2023年3度酒驾遭逮,前年酒驾也是喝药酒造成,检方当时就两度不准他易科罚金,但嘉义地院均撤销处分让他罚钱了事,这次又酒驾,显然罚钱已无法收到吓阻效果,因此驳回异议。
杨男不死心再提出抗告,台南高分院审理时认为,执行案件的检察官已向杨男具体说明不准易科罚金事由,没有逾越法律授权、滥用权力情形,一审驳回杨男的声明异议并无不合,杨男仍提起抗告指原裁定不当为无理由,应予驳回,全案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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