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地政局地价科长萧湘君表示,该会议已决议针对114年5月31日(含)以前委托销售契约已终止(如委托销售期间届满)、解除或委托期间内已签约成交并完成产权移转登记之广告,所有业者应于114年6月30日(含)前完成各社群、各平台的广告移除作业,若逾期仍未下架,除个案情形有非可归责于房仲业者外,地政局接获检举并查证属实,将依法裁处6万元以上至30万元以下之罚锾。

另外,业者亦不得以「广告注记已成交」、「发布免责声明」等方式取代广告下架义务,违者亦将依规定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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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湘君指出,各房仲业者皆应自行管控广告刊登情形,业者可透过三招管理心法:「查契约、查成交、查平台」,刊登前先行确认委托契约书是否还在委销期间,于物件成交后即时更新广告资讯,并逐一确认每个刊登平台是否全数下架,不得再以「假房源引客」方式进行钓鱼式行销,才能让消费者清楚知悉广告物件状态。

萧湘君也提醒,依《行政程序法》第173条、《不动产经纪业广告处理原则》第9点及《新北市政府及所属各机关处理人民陈情案件注意事项》第4点规定,若陈情检举案件无具体检举内容、未具检举人姓名或住址,或经查证所留检举人资料属伪冒、匿名虚报或不实,得不予受理。

因此,民众若发现经纪业者刊登广告有违反《不动产经纪业管理条例》规定,应以实名提出违反规定的具体事证,以避免伪冒身分或恶意不实检举,更呼吁房仲业者践履商业道德原则,若遇涉及重大违法事实、足以影响交易决定之事项、为明显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征等情事,应检附具体事证再行检举,勿因同业竞争而大量恶意检举,以共同维护不动产市场交易秩序,也避免造成社会资源及行政成本的浪费。

逾期未下架广告不得以注记「已成交」或发布「免责声明」替代,违者仍将裁罚6至30万元。地政局提供
逾期未下架广告不得以注记「已成交」或发布「免责声明」替代,违者仍将裁罚6至30万元。地政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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