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叶男原为诈骗集团成员,2022年7月12日与集团1名共伙共同到台南出任务,同宿某汽车旅馆,期间同伙曾出示手机内自己与女友的性爱画面给叶男观看,并告知叶男其女友目前16岁,因此叶男知道被害人当时仍未成年。
隔天上午10时许,叶男以某电子邮件申办的IG帐号,传讯息给被害人恫吓称手中有她的性影片,要被害人与他发生性行为,并要被害人自拍露胸之照片1张给他,不然就要将她的性影像散播出去。被害人拒绝并提告,叶男始未得逞。
叶男辩称传送恐吓讯息的IG帐号并非他使用,恐吓讯息也不是他传送给被害人。不过,法官查出,申办该IG帐号的电子邮件为叶男前女友提供给叶男,双方用该帐号通话传讯,且该IG帐号传送犯罪讯息之IP定位,也与叶男当时做诈欺集团时所在的位置相符,也可以佐证讯息是叶男传送。
法官认定叶男触犯儿少性剥削条例「以胁迫方法使少年自行拍摄性影像罪」,可最轻本刑为7年以上,虽未得手性影像,未遂犯减轻其刑,一审仍将他判刑4年,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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