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检署指出,陈姓警员104年12月9日调升为新竹市警局第三分局小队长,嗣后调任新竹市警局第一分局侦查队小队长;讵陈员竟受郑姓、黄姓友人私下委托,在未征得被查询人之同意或授权,且在未立案侦办之情况下,即假借其职务上之机会,于110年至112年间,在第一分局办公处所,以其所配发之警政知識聯网帐号、密码,登入警政知識聯网后,非法搜集民众刑案资料共3次,并将前揭刑案资料泄漏予郑姓、黄姓2人,以此方式非法利用民众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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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案经检察官翁旭辉指挥调查局北部地区机动工作站分析其金融帐户金流,发现陈员自110年10月20日至113年8月3日,透过渣打银行、凯基银行及国泰世华银行帐户,分批存入来源不明现金共计843万2,495元。陈员在此期间,多次密集存入大额现金并刻意将单笔款项拆分为数笔,或存入不同帐户,以规避洗钱防制法规定。
检察官要求陈员说明可疑财产来源时,其仅泛称为合会会款、借款、投资等,并举证部分款项(如父亲奠仪、兄长购车款、投资分红、互助会款项、友人还款及帐户回存款等),然迄今仍有139万5,680元财产无法提出完整、充分、详实之说明,亦无法证明该款来源为合法。
案经新竹地检署依泄密、公务员财产來源不明等罪嫌将他起诉。并审酌陈员身为侦查队小队长,肩负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之重要使命,本应慎重行使国家赋予之公权力,竟不知洁身自爱,利用其职务上之机会,代为查询民众刑案资料供为郑姓、黄姓2人报復使用,严重违背法定职责,败坏警察形象,足以影响民众对于公权力及公文书之信任,亦致生损害于被查询者之资讯隐私权,所为已使人民对公权力之信任生不良之影响等一切情狀,从重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