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指出,严男是台电中部施工处土木副处长,比被害人年长约30岁,是她的直属长官,2023年10月21日上午以前往工地查看为由约A女到办公室,严男以时间尚早提议为A女按摩头颈部,A女同意后,严男遂拉上办公室窗帘、将办公室门上锁,开始为A女按摩头颈部。
结束后,严男提议再为A女摩腹部,A女认为腹部尚可接受遂依指示平躺在沙发上,没想到,严男竟趁办公室无人在场,未得A女同意就将她长裤及内裤拉至膝盖处,触摸A女大腿内侧及下体,并以嘴巴吸吮其下体,再以手指插入指侵得逞。A女因惊吓过度而未当场制止严男,当晚陆续向3名公司同事告知此事,2后报警处理。
严男出庭时坦承为A女按摩腹部时,表示大腿内侧尚有3个穴道与月经有关,A女同意他顺便一起按压,并自己将长裤及内裤往下拉,他才顺势将她的内裤脱到膝盖附近,按摩时有可能不慎碰触A女的下体,但没有指侵,也没有用嘴巴吸吮,「我只有在快结束时亲了一下她的下体」。
辩护人也说,A女在本案按摩结束后,仍与严男一同搭车前往视察工地,甚且返回办公室一共用餐,双方间互动正常,A女全程均未回避与被告共处,亦无任何求援、逃离之作为,难认A女遭严男强制性交。
不过,法官根据被害人A女证词及相关证据,认为A女因严男一直很照顾她,因此把他当成尊敬的长辈看待,对于案发过程以及案发当下因惊吓慌乱、担心工作受影响而手足无措、不知如何反抗之心境感受,描述均十分详尽,此案发生前双方互动甚属良好,可证A女无虚伪陈述、杜撰犯罪情节,以此诬陷被告之意图与动机。
此外,A女当时穿著之内裤经警方送往鉴定,在检验出的男性DNA与严男相符,证实A女所述其遭被告强制性交过程属实。
法官审酌严男为A女职场上司,未知恪遵职场伦理与异性相处分际,竟为逞一己色欲,滥用A女对其身为长辈之尊重与信赖,利用无人在场为A女按摩腹部的机会性侵得逞,犯后还犹饰词否认犯行,所辩避重就轻,迄今尚未赔偿A女损失以获取原谅,依强制性交罪将他判刑3年10月。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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