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汽车改装厂主张,陈男在公司担任行销工作,依公司规定,试车应由研发部门进行,且天候不佳时不应试车,但陈男未经试车专业训练,2022年8月18日下雨天,仍驾驶该辆保时捷911 GT3跑车外出试车,并因天雨路滑在高雄市仁武区义大二路试车时,打滑跌入水沟而毁损。改装厂认为陈男应负全责,向他求偿维修费227万元及车辆折旧损失100万元而,合计共327万元。
陈男抗辩说,当天他是受庄姓经理指示,驾驶该车载郭姓同事外出试车,试车前就已开始下雨,当时他并没有重踩油门,系因是因为天雨路滑车辆才会滑行出去,不应该要求他赔偿损失。
法官根据该公司事故检讨报告,发现庄姓经理曾在检讨会议中坦承「我承认雨天让行销(指陈男)去试车是错误的决策」、「让行销试车主要原因为行销开GT3的次数比RD(研发工程师)多」、「请厂商先报价修理,再看公司决定多少要由我(庄)负责」。同车郭男也证称当时没感觉重踩油门,是因积水轮胎打滑造成。
法官认定陈男雨天试车是依据庄姓主管指示,一审判改装厂败诉,陈男免赔。改装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陈男试车时超速、遇积水未减速、等理由。
二审法官调阅警方制作的事故纪录表,发现陈男自述当时行车速率约60公里,未逾该路段60公里的速限;庄姓经理证称当天试车目的在测试排气管之声量效果,以低速档拉高转速至5000或6000转左右,速度一般不会太快;同车郭姓同事也说,当时「开阀门」后刚稍「提速」就压到积水致轮胎打滑;提速是为了可以维持在相同的时速下,透过这样来「提高引擎转速」,时速不一定会变动。
合议庭认定陈姓员工在试车过程中,没有超速、遇积水未减速及未注意车前状况等过失,依主管指示雨天外出试车,也未违反规定,因此并无过失,二审驳回改装厂上诉,仍判陈男免赔,全案仍可上诉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