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认为,此案自2015年12月第一审,经最高法院112年9月发回更审时,已历时约7年9月,依发回意旨仍有事项待鉴定、证人待询问,需时调查厘清,待该院调查完竣更二审判决时已逾8年,有刑事妥速审判法第7条应减轻其刑事由(死刑减轻者,为无期徒刑),此为原审未及审酌,又未审慎斟酌年迈受刑人纵有假释出监的可能,其经长期执行后之再犯风险是否因高龄而有减损,于法稍失衡平,故由撤销改判。
更二审指出,为充分评价杨鸿儒罪责,综合考量应报、特别预防及一般预防的刑罚目的、矫正再社会化等相关的刑事政策,以杨目前年逾七旬,又据辩护人称其罹患肾脏病的身体健康欠佳情形,对照我国男性平均寿命(依内政部统计资料112年度为76.94岁),即使未来有假释出狱可能(无期徒刑须依法执行逾25年,且有悛悔实据,始得假释),纵使折抵因本案羁押期间(迄今未满1年,前经另案服刑),其年龄亦已逾九旬(甚至更高)。
更二审认为,此案必须借由对被告长期监禁之手段,始足以抚慰被害人家属的永恒伤痛,预防被告未来再犯罪及对社会危险性,暨参酌检察官及被害人家属意见,认应对被告所犯杀人2罪均量处无期徒刑,令其长期隔绝于社会,并定其应执行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以昭炯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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