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新北市三重区的34岁陈姓男子,在知名保经产业服务,从一名超级业务员干到公司内部高层,也曾出书畅谈职场斜杠核心的价值竞争力。平时公务繁忙的他,去年(2024)底放假出国充电休息,返国后12月24日平安夜晚间却发生肠胃炎上吐下泻,在家人陪同下到住家附近的新北市立联合医院三重院区看急诊,原本想说打点滴、吃个药就能离开,没想到这一住就是4天,而且这才发现竟是医院搞乌龙。
陈先生指控说,一开始在急诊检伤量血压的时候,护理师就有询问是否有什么过敏药物?他第一时间就有告知过敏药物「Keto(Ketorolac消炎镇痛剂)」,看诊的时候医生也问了一次不能使用的药物,开完处方药物后,等待另一名护理师按照医师指示打针时又问了一次同样的话「有什么对药物过敏的纪录?」,他都如实回答,最后连抽血的时候再被问第四次,直到隔天住院后才有护理师再询问第五次药物过敏的事,该名护理师才惊觉不对劲地说「可是我这边看纪录你在急诊室有被打Keto」,而当他反问:「可是我已经告知很多次我不能打这个药物了」,但对方言之凿凿「我很肯定你被打了Keto!」。
「第一时间被知道打错针的感觉是蛮惊讶害怕的!」陈先生不满说,「回忆第一次(10年前)打到Keto的时候,真的蛮辛苦的,脸整个肿成猪头快无法呼吸,差点挂掉(死亡)那种」,所以当下非常忧心,他急著找来主治医师询问了解,但医生则连忙撇清强调跟自己没关系,否认有开这个药物,之后查证后确认「是急诊室那边打的」。
陈先生提到,隔天护理长带了一群人来慰问,并表示他的反映有收到了,有在处理调查这件事情,但感觉依旧很推托,没有说出为何打错针的背后原因,但因为当下他身体虚弱,就没力气追究下去,而在病房躺了四天,最后出院前有来一名督导,对方态度恳切地说会去查证并给一个交代,但至今仍不了了之,让人「心理上很不舒服」。
「大家试想看看,你今天打了一支让你差点离开(死亡)的药物,内心是很惶恐的!」陈先生严正表示,过程中还有院方的人反咬他没有告知,经过调阅监视器画面也澄清了此事,所以他很想知道自己被打了这个针之后,身体之后可能会有怎样的症状或是后遗症发生,或是需要留意,也想知道自己在「多重告知」之下还是被注射了会过敏的药物,究竟是什么原因?过程中到底发生了什么疏失?
陈先生回忆10年打到「Keto(消炎镇痛剂)」时状况说,一开始没什么事,甚至发炎状况有缓解,但回到家躺了两、三小时之后,突然看不见什么东西,呼吸开始变得困难,照镜子才发现整个脸包括眼睛都肿起来,被紧急送医抢救才捡回一命,当时医生诊断说自己只有打过Keto这个药物,因此认定是该药物造成严重过敏反应,也在健保卡上做了特别「注记」,经历鬼门关的他则说,跟现在一样:「打进去的时候就是个恶梦」。
陈先生坦言,自己的身体目前是OK的,但仍强调病患有知的权利,是需要被一个说明交代与解释的,出院至今两个多礼拜都没有任何回讯,「如果当初打错针直接回家,现在想起来真的细思极恐」,他质疑医院的SOP是否出现了问题,毕竟在已经完全告知过敏药物的情况下,还是能打错针,若是有其他的病患也发生同样的事情,恐怕就没像他这么好运了,希望医院或监督单位能改正这个缺失。
新北联合医院回应指出,陈姓男子出国旅游,回国后产生眩晕、腹泻症状,于12月24日23时至本院急诊就医,在处置过程中,本院查阅健保云端电子病历系统,未有药物过敏记录,检伤人员主动询问病人过往用药情况,病人自诉曾有施打Keto (克多炎)产生过敏反应。后经医师评估需住院观察,并进行抽血及注射处置,因当时「急诊业务繁忙」,未再次确认病人用药过敏史,依医嘱给予施打Keto (克多炎),后续未产生过敏反应,依规妥善治疗后,病人身体状况恢复良好,并于12月28日康复出院。
新北联医也对于施打过敏药物事件,对民众表达最深切的歉意,强调一向将病人安全及用药安全视为首要,由于病人注射前未再次确认用药过敏史,已全面检讨内部作业程序、全额吸收病人五日住院医疗费用费用,并于12月27日由医疗团队将病人提出特定药物过敏纪录加以注记在健保卡内。
新北联医允诺,将持续精进内部流程,强化用药安全与病人安全措施,并致力于提供民众更加安心与信赖的医疗服务,保障每位病人的健康与福祉。
新北卫生局则表示,对该案十分重视,已请联合医院提出相关说明检讨,后续调查如有医疗业务管理涉及违反《医疗法》规定,将可依法处以最重50万元罚锾,并得按其情节进行行政处分。
另民众如遇医疗争议事件,可依「医疗事故预防及争议处理法」向卫生局提出申请调解,提供医病双方沟通调解机制,化解争议。
绅策法律事务所律师刘振珷指出,根据《医疗法》82条的规定,医事人员在执行医疗业务时,如果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医疗上必要的注意义务、合理临床专业裁量的范畴,造成了病患的损害或死伤,将会承担起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司法实务上也常以医疗人员有无违反「医疗常规」以及与损害间有无因果关系作为判断法律责任的基础。
刘振珷说,在此案例中,若是病患早已告知药物过敏史,健保卡也有相关的注记,而医事人员却未能注意而给予不适应的药物,对于病患因此造成的损害,恐将承担起相应的责任。
刘振珷提到,在民国111年通过的医疗事故预防及争议处理法,也有要求医疗机构应组成医疗事故关怀小组,各县市主管机关也应成立医疗争议调解会处理相关医疗事故纠纷的案件,倘若民众于医病关系中遭遇争议纠纷,也可善用相关的管道寻求救济,促使医病关系的争议问题能尽快妥善获得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