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判决书,2021年10月4日凌晨,洪、邱、蔡3人在高雄市新兴区一间酒吧与17岁的传播妹饮酒作乐,发现传播妹不胜酒力醉倒后,邱、蔡二人将传播妹载往苓雅区的一间摩铁。邱负责办理入住手续,蔡则与后来赶到的洪男,合力将传播妹抱进房间,涉嫌轮流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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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妹的友人汪男因无法联系上她,根据手机定位找到旅馆房间,发现传播妹衣衫不整且意识不清,立即向警方报案。警方传唤三名被告到案,依涉嫌妨害性自主罪将案件函送地检署侦办。

高雄地方法院一审时,三名被告均认罪,各被判处4年6个月徒刑。三人上诉后,邱姓被告改称传播妹清醒并为合意性交,否认犯罪;洪姓被告仅承认强制猥亵,否认性侵。蔡姓被告则认罪并与传播妹达成和解。

高分院认为,邱、洪两人辩词不足采信,维持原判4年6个月徒刑;蔡男因真心悔悟且与被害人和解,改判3年有期徒刑,均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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