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指出,31岁的陈女去年5月13日生下女婴,并单独扶养,5月24日入住高雄市大社区某教会出租套房,陈女明知甫满4月大之婴儿,为无自救力之人,依据法令应对女婴负有保护养育之义务,且亦明知未即时给予女婴适当之食物,将会导致女婴死亡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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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方查出,陈女于9月15日20时48分,在未委托他人照顾女婴的情形下,将女婴独自留房间后,即骑乘机車離开教会,直至9月23日7时18分许才返回上开房间。
陈女母亲及社工等人一度询问女婴的狀况时,陈女竟谎称有委托他人照顾,而阻断其他人救助女婴之可能,致使女婴因长达7日未有适当食物供给,而受有饥饿及脱水、脏器萎缩、全身脂肪组织减少、肝细胞内几无肝糖、肾小管肌球蛋白堆积及脑髓肿胀等营养不良情狀,进而死亡。
23日将大女儿送托时,陈女告知托婴中心小女儿疑似死亡,社会局接获通报,立即叫救护车并通报,大女儿则由社会局安置,始报警处理,经警循线查悉上情。
梁咏钧检察官于相验后回报,张春晖检察长立即指示施家荣主任检察官启动妇幼保护小组,经指挥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深入调查。检方认为陈女违反《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刑法第271条第1项之成年人故意殺害儿童罪嫌,并请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112条第1项前段规定,加重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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