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常务次长黄谋信昨晚在记者会上表示,法务部长郑铭谦批准死刑犯黄麟凯执行令,于昨晚由台湾高等检察署检察官会同法警及法医师,在矫正署台北看守所刑场执行完毕,由检察官会同法医师覆验确认死亡,已完成执行程序。

法务部指出,宪法法庭于民国113年9月20日以113年宪判字第8号判决,宣告死刑于犯罪情节属最严重的犯行,符合宪法最严密正当法律程序等情形下为合宪。就目前定谳的死刑判决,若符合113年宪判字第8号的判决意旨,且无司法救济程序进行中、赦免法、刑事诉讼法第465条「受死刑之谕知者,如在心神丧失中,由司法行政最高机关命令停止执行」的事由,应依法执行。

黄麟凯因与前女友有财物纠纷,心生杀意,事先准备童军绳等工具,侵入前女友住处,偶遇前女友母亲,为免杀害计划受阻,以童军绳绞杀前女友母亲,仍蛰伏于前女友住处,对前女友为强制性交,以逞其性欲后,再以同一条童军绳绞杀前女友。

原确定判决认定黄麟凯所涉犯行手段残忍冷酷,犯行显已泯灭人性,恶性重大至极,罪责至重,而达罪无可逭的程度,使被害人无辜丧命,造成被害人家属无可弥补之哀痛与天伦梦碎的悲剧外,更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符合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指「情节最重大之罪」。

法务部指出,最高检察署审核后认为黄麟凯所犯是直接故意杀人罪,手段残酷,造成复数被害人死亡,为犯罪情节最严重的犯行。最高检察署审查黄麟凯确定的第三审判决后,有进行言词辩论程序、经辩护人到庭辩护、经法官一致决判处死刑等,符合113年宪判字第8号最严密法律程序的要求。

法务部表示,最高检察署审核全部卷证资料后,认为黄麟凯无提起非常上诉的事由,且黄麟凯并无声请再审、非常上诉、宪法诉讼等特别救济程序中,也无符合刑事诉讼法第465条的事由,因而将黄麟凯的死刑案卷陈报法务部。

法务部进一步指出,收受最高检察署陈报黄麟凯的死刑案卷后,由法务部参事先行审核有无法定执行的障碍事由,再由法务部「死刑执行审议小组」开会审查犯罪情节,及有无任何法定不应或不宜执行的状况。经死刑执行审议小组再次依「执行死刑规则」、「审核死刑案件执行实施要点」及113年宪判字第8号等覆核,查明无声请特别救济程序进行中,也无赦免案尚在处理中,所犯属犯罪情节最严重之犯行,并经最严密法律程序判决死刑定谳,已穷尽所有救济程序,陈送部长郑铭谦批准执行。

法务部强调,对死刑犯人权保障程序已极尽审慎、周延,对于死刑犯执行也至为审慎,而对于死刑审核程序更以最严谨的标准,以兼顾死刑犯人权保障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权益维护,并维持刑罚最后手段的严厉性,及发挥刑罚抗衡犯罪的功能,维护社会安定,保障全体民众的安全与福祉。

礼仪公司车辆从北所侧门进入将黄麟凯遗体载送至板桥殡仪馆。读者提供
礼仪公司车辆从北所侧门进入将黄麟凯遗体载送至板桥殡仪馆。读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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