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原裁定柯文哲3000万元标保、李文宗交保800万元(侦查中200万元交保)、沈庆京交保4000万元、应晓薇交保1500万元,4人均限制住居、出境、出海,除日常生活及工作所必须外,不得有任何接触同案被告、证人之行为。
但是高院裁定指出,合议庭认为柯文哲、李文宗均涉犯《贪污治罪条例》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图利及《刑法》公益侵占、背信等罪嫌重大,被告沈庆京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图利、违背职务行为交付贿赂等罪嫌重大,被告应晓薇涉犯同条例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及《洗钱防制法》等罪嫌重大,其中违背职务行为收受贿赂及图利均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之罪,且被告4人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证人之虞。
合议庭认定,原裁定对于柯文哲等4人没有羁押必要性部分,未就其衡量事项为必要说明,也未具体说明何以具保等手段即可防免被告4人逃亡,理由实属不备,又原审谕知具保金额,与被告等人所造成法益侵害及犯罪所得金额是否相当?是否足以形成相当拘束力?也没看到原裁定妥适说明,另应晓薇除中华民国护照外,尚持有另一外国护照,原裁定漏未审酌此项攸关逃亡与否的重要事实,仍有未恰,因此,认为检察官提起抗告为有理由,裁定撤销原裁定并发回原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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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合议庭裁示4人皆提高交保金额、戴电子脚镣 柯文哲明天下午5点前要筹出7千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