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地政局地价科科长萧湘君表示,为促进电费收计公平合理,内政部修订租屋电费新制,若电费约定由房客按用电度数负担,每度电费计收修正为不得超过电费单「当期每度平均电价」,若非以用电度数计算者,房东所收取的费用也不得超过电费单「当期电费总额」;此外,公共设施用电如未申办分摊并入租屋处电费者,房东亦不得额外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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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湘君以实际电费单(图例)上所罗列的资讯来举例说明,如果收费是按用电度数计算,则每度不得超过2.65元,若未按用电度数收费,则房东收取的电费不得超过1,118元,房客可视自己签约内容、每期收到的电费单来确认应缴交的费用。

萧湘君指出,新制规定还课予房东有提供电费资讯的义务,房客也可以自行向台电申办查询电费。也就是说,新制上路后签订的住宅租赁契约书,房客每期用多少电就付多少钱,也可以要求房东提供电费单等资料,或迳自向台电申办查询租赁期间的当期平均电价、用电度数、应缴金额、是否申办公共设施电费分摊等讯息。萧湘君也提醒,因新制不溯及既往,但只要签订旧契约的租赁双方都同意,就可约定适用新制。

由于住宅租赁契约全面适用《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房东若有超收电费等违反「住宅租赁定型化契约应记载及不得记载事项」之情形,经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将处新台币3万~30万元罚锾,并得按次处罚;民众若有相关租屋纠纷,可循行政院消费者保护会线上申诉系统提出消费争议申诉,或向地政局提出申诉、检举,以保障自身权益。

房东收取电费应以电费单所列的「当期每度平均电价」或「当期电费总额」作为收费依据。地政局提供
房东收取电费应以电费单所列的「当期每度平均电价」或「当期电费总额」作为收费依据。地政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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