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判决指出,陈之汉虽在直播时陈述艾玛担任健身教练期间,所发生的性骚扰事件,但依照证人证述与艾玛自己的贴文,以及艾玛在健身房的人事资料、离职单等,足认陈之汉的陈述内容客观上有合理可相信为真实的依据,也构成合理查证,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509号解释、宪法法庭112年度宪判字第8号判决意旨,只要客观上合理相信真实、合理查证,就不构成妨害名誉,陈之汉在直播中依据合理搜集所得的资讯而陈述,并未逾越言论自由范围,不构成诽谤罪,因此判他无罪确定。

高院日前开庭时,公诉检察官主张馆长不仅是网红,而且是拥有「高声量」的KOL(Key Opinion Leader,关键意见领袖),因此馆长对于言论的查证义务,应比一般人更高。

馆长则透过律师强调,艾玛离开健身工厂后,曾发文对于性骚扰男教练事件表示歉意,可见馆长所言并非空穴来风。

针对量刑,法官问艾玛的意见,但她没开口,法官问她:「没意见?」艾玛点头。检察官则主张应改判馆长4月徒刑。

庭讯后,记者针对检方求刑4个月,问馆长有何感想,他不以为然说:「这案子没什么好聊的,6年了诶,她(艾玛)就是一直上诉嘛,我就久久得来法院,就这样,这是很老的案子了,就妨害名誉案,就这样。」

至于检察官指控他没有尽到查证义务,馆长受访说:「这个事情很简单,她从成吉思汗离职后,一直在外面说她在成吉思汗被客人性骚扰,但当时我们调监视器影片就没看到嘛,我们2个主管有问要不要帮她报案,她不要,离职后却说我们都没有管,怎么可能没有管?我这么有名的人,我敢不管吗?我员工都了解我,员工有任何事情,讲了我一定帮,钱我都可以借了,妳被客人性骚扰,哇靠,我一定帮她啊,算了啦,随便她怎么掰。」

此案民事部分,法院去年判馆长要赔艾玛10万元确定,对此,馆长表示已经赔给艾玛了,但抱怨:「民事庭法官觉得我讲话很过分,臭干啊谯,所以判我赔她10万元,我也赔给她了,她认为她钱拿了,刑事就一直追(缠讼),这是我一直没办法了解的,我当年被她告的时候很气,到现在...就来看看各地的法院长什么样子,她从新北地院告到台北地院,台北地院告到高等法院,我就来走走看看,学习一下法律就这样。」

艾玛日前出庭后离开高院时,不愿受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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