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岁的温贞菱2014年在戏剧《晓之春》饰演陆嘉菱角色,荣获第49届金钟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女配角奖,2017年受邀担任第19届台北电影节「电影大使」,同年因演出《最后的诗句》李晓萍一角,夺下第52届金钟奖迷你剧集/电视电影女主角奖,2022年因实境节目《阮三个3》获得金钟奖益智及实境节目主持人。

至于代言费纠纷,玩下娱乐提告指称,温贞菱担任「泰山塩质担当」品牌的台澎金马地区代言人,玩下授权泰山使用温贞菱姓名权、肖像权及表演等相关著作权,并由泰山通知温贞菱出席相关活动、刊登社群平台贴文,双方签署代言合约后,泰山已使用温贞菱姓名及肖像,温贞菱也已配合出席泰山安排的产品活动,依据合约约定,泰山应于签约后2周内、2023年4月28日前给付第1期款40万元给玩下,另应于同年8月3日前给付尾款40万元,但玩下至今未收到泰山给付任何款项。

审理时,泰山企业主张玩下并未详实履约,代言艺人实体活动仅于2023年5月6日执行1场,至于社群PO文6篇部分,全部没履行,而且泰山没使用温贞菱的肖像,也已终止代言合约,不应要求泰山付钱。

法官审阅代言合约,认为泰山应付款的2个日期为2023年4月28日前、同年8月3日前,而泰山是8月25日才寄存证信函给玩下,表示要终止代言合约,同月28日寄达玩下时生效,也就是说,约定付款日在前,泰山终止合约在后,泰山终止代言合约之前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并未消灭,因此台北地院判泰山要给付80万元给温贞菱所属的玩下娱乐公司。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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