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实务上认为产品照片部分,只要创作者对于拍摄物品的背景安排、拍摄角度、远近、明暗等多所选择,使照片呈现出实体商品所无法传达之视觉美感,具有一定之创意高度时,产品照片就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摄影著作。
如果未经摄影著作之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将他人之产品照片放在自己的网路卖场上时,有可能会构成著作权法第92条擅自以公开传输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财产权罪,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七十五万元以下之罚金。
除了刑事责任外,此外尚可能需要负担民事赔偿责任,视个案状况,过往曾有一张照片被法院判赔六万元。
简单说,只要是有著作财产权之著作,要使用时,原则上就需要得到著作权人的同意。
当然实务上有部分见解认为,产品的网路卖家使用制造商或产品商的照片时,因为卖家还是跟制造商或产品商的经销商进货,使用制造商的照片时,构成合理使用,不构成犯罪或侵害权利的行为。但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仰赖个案的承审检察官或法官的认定,所以,不建议读者让自己去冒这种法律风险。
回到务实面,卖场的产品照片怎么办呢?
1.透过产品的经销商,获得制造商、产品商所授权的照片,且应该有书面文字标明该照片可以供卖家使用于自己的卖场。
2.现在的手机功能越来越强,摄影课程也越来越多,网页上可以自学的管道也很多,可以考虑自己学习如拍摄产品照片。
创业者的每天都想著如何赚钱,如何省下成本,但有些成本不要省,有些风险不要扛。
【本文为林冈辉律师独家授权壹苹新闻网刊登】
林冈辉律师,现为理联国际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
经历:
台湾创新法律协会理事
台湾品牌交流协会法律顾问
执业信条:
为当事人争取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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