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裁定指出,士林地院民事庭今年7月14日判决林杏儿当选有效,士院判决书于同月18日送达士林地检署收发室,由收发室人员收受,有送达证书为证,依法士检可于20天内提起上诉,期限是8月7日,但士检迟至8月8才上诉,已超过上诉期间,因此上诉不合法,裁定驳回。
虽然士检主张「收发室人员并非士检的受雇人」,并称收发室人员并未盖用自己的私章或签名,并无送达效力,应以士检委任的诉讼代理人陈智伟实际收受判决之日,也就是7月25日才是合法送达之日。
但高院认为士检收发室人员应视为士检的受雇人,另外,士检去年起诉林杏儿当选无效案之后,相关通知书都由士检收发室人员以受雇人身分,盖用「台湾士林地方检察署收状章」收受,士检对此并未提出异议,而且检察官于一审每次开庭也都如期到场,可见士检收发室人员有权为士检收受诉讼文书。
至于士检主张收发室人员没有在判决送达证书上签名或盖私章,并无送达效力,高院认为受雇人签名、盖用私章或按指印,只是作为有争执时证明之用,并非法定送达方式,就算未经受雇人签名、盖用私章或按指印,也不影响合法送达效力。基于上诉理由,高院认定士检未在一审判决送达后20天内提起上诉,全案确定,也就是说,林杏儿确定保住市议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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