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源于2021年4月4日凌晨2点多,李健忠开著计程车到新北市新店区某餐厅载廖男,廖男因参加朋友庆生宴,喝得酩酊大醉,上车时与李男发生口角,李男竟然从置物箱掏出螺丝起子,把廖男从后座强拉下车后,持螺丝起子猛刺廖男头部、颈部11下,随即开车离去,廖男经急救捡回一命,但至今需靠拐杖行走、无法跑步和开车。
李健忠出庭时否认杀人,辩称他童年遭父亲家暴留下心理阴影,案发时廖男醉态让他想起父亲,才会失控拿螺丝起子刺人。法院一审依杀人未遂罪判李男8年徒刑,二审改判7年10月徒刑,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民事部分,廖男向李男和车辆派遣、靠行公司求偿医疗费、看护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约549万余元。派遣公司辩称,公司只是提供载送乘客机会,李男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前往载客,双方并非雇佣关系,主张不用赔钱。
靠行公司则称,李男驾驶的车辆虽登记在公司名下,但是是由一名曹姓男子和公司签署「计程车客运业自备车辆参与经营契约书」,由曹男提供车辆登记在公司名下,公司则提供营业牌照车号、车辆行照等,不清楚车辆最后为什么是李男使用,且公司没有支付李任何薪资,双方没有雇佣关系,不需要负赔偿责任。
台北地院审理时,李男表示,当天是接到派遣公司的无线电,通知他到巷口载人,且他和派遣公司签订「派遣机租赁契约」,不仅要遵守公司规章守则,每月还要缴交900元服务费等语,法官认为,李男是受派遣公司指挥监督,双方具雇佣关系。
此外,法官认为,靠行公司虽是和曹男签约,但李男表示,车子是他向车行租的,平时都是他在开,可见靠行公司在和曹男签订契约时,已预见曹男可能雇用别人轮替驾驶这辆车,并收取管理费用,因此须负赔偿责任,判李应与派遣公司、靠行公司连带赔偿450万3300元。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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