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不能拒绝担任国民法官
根据《国民法官法》规定,担任国民法官参与审判是国民的法定义务,因此民众符合法定资格,又没有不能担任国民法官的事由,被抽选成为国民法官的话,原则上不能拒绝担任国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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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种情形可以拒当国民法官
但是,法律也考虑到有时真的会有负担过重,或因为个人因素,或为了处理工作、家庭事务等原因,而难以参与审判的情形。所以,如果有以下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说明理由,表明拒绝担任国民法官:
- 年满70岁以上。
- 学校老师或学生。
- 重大疾病、伤害、生理或心理因素导致执行职务显有困难。或因为执行职务,有严重影响身心健康之虞。
- 因为看护、养育亲属、生活上、工作上及家庭上重大需要致执行职务显有困难。
- 因重大灾害生活所仰赖之基础受显著破坏,有处理生活重建事务之必要。
- 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致执行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职务显有困难。
- 曾经担任国民或备位国民法官未满5年。
- 曾经候选国民法官,经通知到庭未满1年。
无正当理由拒绝担任国民法官可罚锾3万
不过如果民众具备上述情况,仍然可以选择担任国民法官参与审判。但若不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就无法拒绝担任国民法官,所以一旦接获法院的合法通知,候选国民法官必须遵守法院通知的时间到庭。
倘若无正当理由而未于国民法官选任期日到庭,将导致法院无法顺利完成国民法官、备位国民法官的选任程序,影响后续国民参与审判程序无法顺利进行,法院得依法处罚新台币3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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