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劳动基准法》修正案最大不同为,将原年满65岁强制退休条文,增列「得由劳雇双方协商延后之」,为劳工65岁强制退休解禁。

劳动部说明,《劳动基准法》第54条第1项第1款规定劳工非年满65岁,雇主不得强制其退休,此立法意旨在于保障劳工持续受雇至年满65岁前的权利。本次修法明文列出劳雇双方可协商延后强制退休年龄,既可让雇主鼓励高龄劳工续留职场,也能保障有意愿继续工作的高龄劳工与雇主协商的权利,进一步提升退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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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提醒,根据《中高龄及高龄者就业促进法》第12条规定,雇主不得以年龄为由对求职或受雇的中高龄者及高龄者予以差别待遇,包括薪资给付和各项福利措施等。因此,若劳雇双方依《劳动基准法》第54条协商同意延后退休年龄后,雇主不得无正当理由降低薪资或对劳工进行其他不利对待,否则将面临新台币30万元至150万元的罚锾,并公布其姓名或名称及负责人姓名。

劳动部进一步说明,《劳动基准法》为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劳动部鼓励雇主和劳工根据事业单位的工作性质和人力需求,通过团体协约或劳动契约协商约定优于《劳动基准法》的劳动条件。未来,劳动部将持续透过各种管道加强宣导,鼓励高龄者持续投入劳动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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